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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目前,我國允許個人每年兌換等額 5 萬美元的外匯,用作旅遊、購物或者教育。相比於海外購房的大額資金需求,5 萬美元完全不能滿足該要求。

本文所指的“個人資金出境”是指中國公民將資金轉移到境外的行為。根據現有規定及實踐情況,個人資金轉移的合法路徑主要有個人購匯、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境內卡境外提現、通過特殊目的公司(SPV)返程投資、QDII投資、內保外貸等六種路徑。下文將分別介紹並就個人資金出境的相關風險進行提示。


1

個人購匯

個人購匯是指國家對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允許個人每年度可兌換5萬美元等值的外匯。

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個人購匯主要用於經常項目和個別資本項目。

因私旅遊、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購買非投資類保險以及諮詢服務等屬於經常項目。經常項目可在便利化額度內購匯,若超出便利化額度的,提供真實有效的憑證可以在銀行直接購匯。如留學,憑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學費證明等可以購匯。

資本項目下,個人對外投資只能通過特定的渠道,如QDII(詳見下文)。不得利用經常項目從事資本項下的交易,如海外購房和投資。

通過個人購匯的方式實現資金出境,優點是合法安全,缺點是可用額度較小,難以實現大額用匯的需求。自2017年6月8日起,外管局及銀行加強了對個人購匯信息申報的管理,個人需填寫《個人購匯申請書》,同時銀行也加強了對個人購匯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查。


2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包括移民財產轉移和繼承財產轉移。

  • 移民財產轉移是指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簡稱“移民”),將其取得移民身份前在中國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通過指定銀行購匯並匯出境外的行為。
  • 繼承財產轉移是指外國公民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居民將依法在中國境內繼承的遺產變現,通過指定銀行購匯並匯出境外的行為。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要點及流程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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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方式實現資金出境,優點是合法安全,手續逐漸簡便,如取消了財產證明的公證要求、通過審批可一次匯出;

缺點是程序複雜,申請材料準備時間久,牽涉部門多,無法實現資金的及時出境。此外,若申請主體涉及國家公職人員(包括國有企業負責人)及其近親屬、申請金額超過等值人民幣100萬元的申請,外管局會根據需要向公安部、外交部等相關部門進行詢證。


3

境內卡境外提現

境內卡境外提現是指在我國法律規定的提現額度內,可在境外直接提現,實現資金出境。

境內卡境外提現具有額度限制,包括年提現額度和日提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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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超過年提現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此外,銀行對境內銀行卡在境外金融機構櫃檯和自動取款機等場所和設備發生的提現交易會自動進行交易信息採集。

該舉措在於幫助外管局完善銀行卡境外交易統計,加強違規交易的監管,並不涉及銀行卡境外使用的外匯管理政策調整,個人持銀行卡仍可在境外經常項下合規、便利化用卡。

境內卡境外提現的優點是方便快捷且無需辦理審批手續或登記,缺點是有額度限制,無法進行大額交易,且提現行為會受到一定程度的監管。


4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目前中國境內居民個人境外直接投資不予受理和批准,但可以利用其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開展投融資。

在37號文項下,境內居民個人可通過SPV開展投資,基本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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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DII投資路徑及衍生路徑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簡稱“QDII”)即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在中國境內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資金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管理的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等機構。

根據2007年證監會發布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和2013年外管局發佈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QDII的主體拓展至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機構、信託公司。

因此,目前個人投資者在QDII路徑下,可以向不同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不同的境外產品,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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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I路徑下,投資模式主要是通過獲得證監會批准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向境內自然人投資者募集資金,再用所募集的資金在外管局批准的外匯額度內購匯並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

QDII路徑自2007年出現以來,在中國政府的鼓勵下,一些省市對海外資本項下的投資進行了有益探索,為境內個人和機構又提供了QDLP、QDIE、QDII2等投資方式。其中QDLP與QDIE與QDII投資模式相似,即具備一定資格條件的境內機構主體,通過設立基金企業,在獲批准的外匯額度內向境內投資者募集資金,投向海外市場,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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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為鼓勵該類投資機構的發展,批准了不同的外匯額度。截至2018年10月30日,QDII外匯獲批額度達到1032.33億美元。此外,2018年4月,外管局發佈《支持境內機構創新對外投資方式穩步推進合格境內有限合夥/投資企業試點工作》將QDLP、QDIE下的外匯額度分別增至50億美元。

關於QDII、QDLP、QDIE、QDII2的具體情況比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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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內保外貸

內保外貸是跨境擔保方式的一種,具體指擔保人註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註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

內保外貸下,擔保人主要是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但是境內個人也可以作為擔保人,參照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

在內保外貸的路徑下,在擔保人將現金直接存在境內分行(或提供其他擔保物)後,境內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備用信用證,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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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保外貸路徑下,自然人作為擔保人需注意:

(1)在簽訂擔保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管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

(2)內保外貸的資金僅用於正常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禁止虛構貿易背景或投機交易;未經外管局批准,不得將資金調回;

(3)擔保人負有盡職調查與監督義務。


7

個人資金出境風險提示

根據外管局2018年8月-10月的外匯違規通報案例,就資金出境有安排的個人而言,外匯違規行為主要有:分拆購匯、資金對倒、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刷卡套現買賣外匯等,以上個人外匯違規行為嚴重的會引起刑事處罰。下圖為外管局對個人外匯違規行為的處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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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個人資金出境,可以通過以上合法路徑實現,避免分拆購匯、地下錢莊、刷卡套現、非法買賣外匯等方式,否則可能會被列入“關注名單”,兩年內不能通過電子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或面臨外管局高昂的罰款,嚴重的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資金出境的需求者,不僅包括境內個人,還包括境內企業。上一期筆者就個人資金出境進行了解析,詳見本文上篇《境內資金出境路徑解析(上)》。

本文所指的“企業資金出境”是指我國境內的各類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通過各種合法路徑將資金轉移至境外的行為。境內企業實現資金出境的路徑大致可分為傳統路徑,即境外直接投資,和非傳統路徑,如QDII投資、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內保外貸等方式。下文將分別展開介紹並就企業資金出境的相關法律風險進行提示。


8

傳統資金出境路徑

8.1 境外直接投資(ODI)

境外直接投資(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簡稱“ODI”),指境內機構經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或備案,通過設立(包括獨資、合資、合作)、併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既有企業或項目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根據相關規定,境內企業進行境外直接投資,需獲得發展改革部門(包括國家發改委和省級發改委)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商務部門(包括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金融類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設立及具體事項審批,最後憑相關審批文件在銀行辦理外匯登記,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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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境外投資項目是否涉及敏感類項目(包括敏感國家、地區和敏感行業目錄),各相關主管部門審批權限不同。敏感類項目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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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我國當前對資金出境審慎監管的態度影響,監管部門密切關注以下類型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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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境外投資相關部門的審批權限

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權限

國家發改委為便利企業境外直接投資,同時考慮國家安全和利益,僅對敏感類項目實施核准制,對非敏感類項目實施備案制,其中對大額非敏感類項目實施項目情況報告制。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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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門審批權限

根據商務部發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人民銀行等發佈的《對外投資備案(核准)報告暫行辦法》,商務部對境內企業通過各種方式(如新設、併購)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的,根據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敏感類和非敏感類,分別實行核准和備案管理。

外管局審批權限

根據2009年發佈的《關於發佈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外管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及備案制度。

2015年發佈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進一步取消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的行政審批事項,改由銀行直接審核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外管局通過銀行實施間接監管。

• 外匯登記及備案制度

• 取消外匯登記核准

• 銀行直接審核登記

• 外管局間接監管

此外,對於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的匯出需注意,一般不得超過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的15%;確需超過境外直接投資總額15%的,需向外管局提出申請。


9

非傳統資金出境路徑

非傳統資金出境路徑主要包括QDII投資、境外放款、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以及內保外貸。

因QDII投資及內保外貸在上篇中已經提及,境內企業在QDII投資路徑下,主要是作為投資主體進行海外投資,而企業在內保外貸路徑下的資金出境方式同自然人的資金出境方式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9.1 境外放款

境外放款是指金融機構外的境內企業(放款人)在核準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

企業進行境外放款需滿足主體、額度要求並進行外匯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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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滿足以上要求後,境內企業經結算銀行通過以下流程達到境外放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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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的優勢在於具有關聯關係的企業可通過放款實現企業間的資金週轉,降低借貸成本,只要符合商業原則,企業可自由達成放款利率。此外,放款期限較長,也有利於企業的資金週轉。

9.2 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

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是指跨國企業集團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在境內外成員企業之間開展的跨境人民幣資金餘缺調劑和歸集業務。

跨國企業集團同樣需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實現境內外資金的調劑和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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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的結構大致如下,跨國公司通過開設境內外資金主辦企業專門賬戶進行資金歸集,再統一進行境內外資金的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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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能便利跨國企業集團境內外成員公司之間的資金調劑與歸集,但是門檻較高,對境內外成員的營業收入均規定了較高數額,不適用於一般企業。


10

企業資金出境風險提示

根據外管局2018年8月-10月的外匯違規案例的通報,企業及銀行在內的違規案例共23例,因違規行為共處罰金4,846.35萬元,其中企業被處罰金1,516.82萬元,銀行被處罰金3,329.53萬元。

企業主要因虛構貿易背景、未如實申報信息、分拆購匯等行為被外管局認定為逃匯行為;銀行主要因企業的虛假轉口貿易、內保外貸、分拆售匯行為中未盡到審核義務,而被處以高昂罰金。企業與銀行受罰,歸根結底是企業的外匯違規行為所致,其主要違規行為有以下三類:虛假貿易(包括虛構貿易背景、使用虛假合同、提單等)、內保外貸及分拆購匯。

境內企業因外匯違規行為所受行政處罰的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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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企業應在合法路徑下對外投資,誠實守信,如實申報信息,銀行也應盡合理審慎的監管義務,避免外匯違規,否則不僅企業面臨鉅額的行政處罰,銀行也會替企業的不法行為“背鍋”。


來源:蘭臺法律在線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投資意見,並不代表本平臺立場。文中的論述和觀點,敬請讀者注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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