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店轉讓合同法律效力


尊敬的用戶:

您好!

對於近期用戶普遍諮詢網店轉讓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上海法律網首席顧問陳志群律師,統一在此給所有用戶詳細闡釋合同定義以及法律效力。

Q:什麼是網店?

A: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網店被賦予了財產屬性,其具有使用價值(通過運營網店可以取得財產收益)和價值(運營網店過程中不斷有智力、體力、金錢、時間等投入,其體現了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同時,網店的價值在現實中已可以用貨幣來衡量,其也已被作為交易物在市場上交換。因此,網店已經跟其他虛擬財產一樣,已經成為物權法意義上的“物”,受法律保護。著名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楊立新教授指出,網絡虛擬財產儘管還沒有法律的直接規定,但已“囊括”在《物權法》規定的“物”之中,網店屬於虛擬不動產。目前很多法院的判決,都已經確認了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並且依法予以保護。比如,解決虛擬財產的歸屬和利用的法律是《物權法》,調整虛擬財產交易的法律是《合同法》,調整夫妻如何確定財產關係的法律是《婚姻法》,調整虛擬財產如何繼承的是《繼承法》,都有直接的適用性。

Q:什麼是網店轉讓合同?

A:《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網店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設立網店轉讓民事關係的協議,網店轉讓合同屬於合同法上規定的買賣合同,網店是合法的“物”,以其作為合同標的物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也不違反其他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此類轉讓合同合法有效。其他類型的合同(例如網店租賃合同等)也同樣合法有效。

Q:淘寶網規定店鋪不能私下轉賣,是否跟網店轉讓合同衝突?

A:1、目前,淘寶規則已由禁止過戶變更為有條件地允許過戶。

自2013年7月24日起,淘寶支持離婚(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和繼承過戶,其他不支持。因離婚造成店鋪過戶的受理原則:淘寶將以事實為依據進行受理,比如:過戶申請人需要提供離婚證、財產分割公證書。淘寶將以事實為依據進行受理,比如:過戶申請人需要提供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經過公證的遺囑或提供遺產分割協議公證書。

2、淘寶規則與合同法發生衝突,合同法的效力高。

現實中,實體店鋪在法律上支持離婚過戶、繼承過戶和轉讓過戶。在淘寶店鋪成為虛擬財產之後,淘寶規則如繼續禁止過戶,則與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有時還會涉及到公司法或者其他企業法)發生衝突。司法實踐中,也不斷有法院判決離婚過戶、繼承過戶和轉讓過戶,淘寶不得不修改自己的規則,允許離婚過戶和繼承過戶,以適應社會的發展和司法進步。但是,出於管理成本等多方面的考慮,淘寶仍未完全開放一般的轉讓過戶。

陳志群律師認為,淘寶的考慮有其合理性,但是淘寶規則只不過是淘寶與用戶之間的網絡服務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屬於“合同約定”的範疇,是淘寶單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屬於霸王條款, 用戶無論是否同意,都必須“接受”,否則無法使用其服務)。而合同法是法律,法律的效力當然遠遠高於淘寶規則,故二者發生衝突時,應當以合同法為準。

3、淘寶規則與法院判決發生衝突,法院判決的效力高。

司法實踐中,法院處理淘寶網店轉讓合同糾紛時往往認定合同合法有效。例如,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8月底作出2個判例就認定淘寶店鋪轉讓合法有效。面對法院的生效判決,淘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有義務協助執行。因此,當淘寶網店轉讓合同發生糾紛時,如法院判決過戶,即使判決內容與淘寶規則發生衝突,淘寶也必須執行判決配合過戶。換句話說,法院的生效判決(包括裁定)的效力高於淘寶規則。

4、現在淘寶認為自己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執行司法裁定,已修改淘寶規則。   

經查,淘寶服務協議最後一次修訂日期為2013年7月11日。陳志群律師查閱該修訂過的服務協議,發現如下條款內容:“除非有法律規定或司法裁定,或者符合淘寶公佈的條件,否則您的登錄名、淘寶暱稱和密碼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贈與或繼承,並且轉讓、贈與或繼承需提供淘寶要求的合格的文件材料並根據淘寶制定的操作流程辦理。”   陳志群律師認為,從該條款內容可以得出結論:淘寶賬戶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可以轉讓、贈與或繼承:

  1. 法律規定可以轉讓、贈與或者繼承;
  2. 司法裁定(包括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等)可以轉讓、贈與或者繼承;
  3. 符合淘寶公佈的可以轉讓、贈與或者繼承的條件。

而目前,淘寶已經公佈的可以轉讓、贈與或者繼承的條件為離婚或繼承,一般轉讓還不屬於其公佈的條件。因此,一般轉讓如要求淘寶配合過戶,則需要通過上述第2項情形“司法裁定”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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