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特輯】賣自己的孩子,該當何罪?!

【六一特輯】賣自己的孩子,該當何罪?!

拐賣兒童犯罪,讓多少家庭支離破碎?尋親路上,多少孩子的父母親人掙扎在希望和絕望邊緣?然而,卻接連有父母親狠心把犯罪的魔抓伸向自己家中的孩童,令人髮指!

案例一

親生父親賣子案

2016年5月間,已婚男士餘某某與朱某某同居,不久,朱某某懷孕。2017年4月,餘某某以養不起孩子為由,向朱某某提出將孩子送他人收養。朱某某表示同意,但提出送養條件兩條:一是平時能看望小孩,二是小孩以後能夠回來身邊。餘某某口頭答應後,背地裡又與溫某某夫婦等人密謀待小孩出生後以6萬元人民幣的價格販賣給他人,並通過他人散佈“雞婆生仔賣”的消息尋找到收買方。在朱某某產下男嬰後,買方人員在他人帶領下來到某出租屋,餘某某、溫某某合謀把男嬰從醫院抱到該出租屋,雙方商定以10.8萬元人民幣收養嬰兒並完成交易。案發後,公安機關已追回男嬰返還給朱某某。

法院認為,餘某某、溫某某以出賣為目的,販賣兒童,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應予懲處。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餘某某、溫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五年,並處相應的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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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親生母親與情人合謀賣子案

2011年8月10日,黃某與他人非婚生育了一名男孩,後攜帶孩子與陳某某同居。2013年12月,陳某某、黃某二人合謀,以送養之名將孩子賣給婚後不育的朱某某,要價人民幣7萬元。經討價還價,雙方以6.8萬元人民幣成交,陳某某、黃某將男孩交由朱某某撫養。

法院認為,陳某某、黃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販賣兒童,其行為均已構成了拐賣兒童罪,依法應予懲處。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陳某某、黃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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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居間介紹買賣嬰兒案

林某某同劉某某是朋友關係。林某某向劉某某提議幫助甲夫婦(甲,作指代用)收養一名男孩,該提議獲得了劉某某贊同。隨後,林某某獲悉親戚家中有一名剛出生的男嬰,便準備將該男嬰偷出來轉賣。林某某以該男嬰系其朋友所生、朋友想賣掉孩子的說法欺騙劉某某,出價28000元並許諾事成後支付2000元“利是錢”。劉某某立即同甲夫婦商量,但遭到了拒絕。之後,林某某、劉某某通過劉某乙(乙,無意義,作區別用)聯繫到收買方,雙方以23000元人民幣達成交易。2016年2月7日,林某某將男嬰偷走,在某幼兒園附近將男嬰交給劉某某,由劉某某將男嬰送到劉某乙家中。2016年2月8日,劉某某得知公安機關追查男嬰後,將男嬰交還給其母親等人。

法院認為,林某某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劉某某、劉某乙明知他人以出賣為目的,居間介紹收買嬰幼兒,三人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在拐賣兒童共同犯罪中,林某某是主犯,劉某某、劉某乙是從犯。法院綜合林某某、劉某某、劉某乙拐賣兒童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以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林某某、劉某某、劉某乙有期徒刑十一年、四年、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一萬元、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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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連線

親人熟人作案是近年來拐賣兒童案件的“套路”,梳理湛江市近三年拐賣兒童的9宗案件發現,親人熟人拐賣兒童案有如下特點:

一是被拐賣兒童低齡化。在梳理的9宗拐賣兒童案件中,被拐賣兒童系幼兒的只有1宗;被拐賣兒童系不足週歲的嬰兒的8宗,佔比高達88.89%,其中系新生嬰兒的5宗。

二是作案人員與被拐賣兒童之傢俱有血緣關係,如家庭關係、家族關係等。

這類案件中,親人甚至父母作案的佔比高。父母作為作案人員的,父母之間或基於農村習俗、或基於婚外秘密戀情、又或基於同居關係結為“夫妻”、組建“家庭”,沒有經過登記等相關法律手續,夫妻雙方感情不成熟,“家庭”經濟基礎不穩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或者生活難以保障時,容易發生侵犯兒童人身權利的犯罪。由於兒童心智發育尚未成熟,父母、親人作為其監護人、看護人進行犯罪時,作案手段多為偷盜,難以被立即發現。

三是農村是該地犯罪的高發地區。和城鎮地區相比而言,農村地區受經濟發展限制,管理水平相對較低,熟人社交存在管理盲區,為該類犯罪的發生提供的較為便利的條件。再加上傳統觀念諸如“重男輕女”“兒女雙全”等根深蒂固,行為人普遍學歷較低,法治觀念薄弱,甚至對犯罪存在認識偏差,直接導致了該類犯罪在農村地區屢禁不止。據統計,湛江法院受理的9宗拐賣兒童案件的被拐人員均為男性嬰兒或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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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思考

拐賣兒童犯罪嚴重侵犯了兒童的人身權利,導致受害家庭骨肉分離甚至家破人亡,對被拐賣兒童及其家庭造成了及其嚴重的精神傷害和痛苦,嚴重危害了社會和諧穩定。司法機關歷來堅持從嚴打擊該類犯罪,無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一律不允許買賣。

如何減少或者杜絕這種親人熟人作案的拐賣兒童犯罪,筆者作了如下思考:一方面,要加強宣傳教育。加大對拐賣兒童犯罪法治宣傳的深度和力度,通過法律法規、典型案例教育,強化釋法說理,提高社會公眾對拐賣兒童犯罪活動的認識和警惕,共同營造打擊拐賣兒童犯罪的良好氛圍。針對居間介紹、買賣親生兒女、偷盜或搶劫兒童出賣等容易被理解為“非罪”的行為,加強對比評析教育,避免發生“因不知法而不守法”的現象。提倡健康的生育觀念與和諧的鄉風民俗,維護好熟人社會的情感基礎和道德紐帶,築牢道德思想防線,強化法治規矩意識,杜絕拐賣兒童思想。另一方面,要加強引導防範。要及時開展與兒童年齡相匹配的預防犯罪知識教育,引導兒童熟記父母親人電話、家庭住址;培養兒童防範陌生人的意識,不輕信陌生人,不隨便與陌生人搭話或共同搭車。要警惕鄰居、老鄉、保姆等“熟人”,不要輕易將子女單獨託付他人照顧。

發佈這些真實的案例,希望能引起你的警惕,我們也誠邀你共同關愛兒童,共同打擊拐賣兒童犯罪,為每一位兒童撐起法治藍天!在六一兒童節來臨之際,祝大家兒童節快樂!

【六一特輯】賣自己的孩子,該當何罪?!

採寫:李藍珊

案例提供單位:

中院刑二庭

廉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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