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進行商標補正時,該注意哪些問題嗎?

你知道進行商標補正時,該注意哪些問題嗎?

企業或個人自行辦理商標註冊時,可能會因為提交的資料不完整或者格式不規範而收到商標局下發的《商標註冊申請補證通知書》。

此時,我們需要按相關規定進行商標補正。你知道在進行商標補正時,我們該注意哪些問題嗎?下面這份官方答疑希望能解決你的疑惑。

你知道進行商標補正時,該注意哪些問題嗎?

商標註冊申請補正的10個常見問題

Q:

收到了補正通知書,該怎麼補正?還需要再繳納費用嗎?

A:

補正通知書中已列出要求補正的事項,補正通知書背面有詳細的“關於商品/服務項目補正的說明”;

申請人應當按照補正要求和說明進行填寫,並寄回商標局。回覆補正不需要繳納費用。

Q:

商標圖樣補正時,需要貼圖樣嗎?

A:

是否需要粘貼圖樣,應當根據補正事項判斷。

如果要求補正的事項要求報送商標圖樣的,應當在補正通知書背面指定位置打印或粘貼商標圖樣1份。

以顏色組合或者著色圖樣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交著色圖樣;不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黑白圖樣。

Q:

補正要求報送圖中文字書寫方法出處的複印件,該如何補正?

A:

要求報送圖樣中文字寫法出處複印件的,應當報送該文字在各類字典、字帖等正規出版物的所在頁的複印件,複印件上文字的寫法應與商標圖樣中文字的寫法一致。

如果該文字是申請人自行設計、無出處的,應當註明。

Q:

分類補正說商品名稱不規範,該怎麼補正?

A:

商品名稱力求具體、準確、規範,以便明確指定該商標的保護範圍。申請人應儘量使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中現有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

如不使用現有名稱,應按照分類原則、使用具體、準確、規範的名稱進行填寫,要避免使用含混不清、過於寬泛且不足以劃分其類別或類似群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

一方面要注意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本身要表述清晰、準確,符合一般公眾的語言習慣和文字使用規則。不應泛泛申報“×××的附件”、“×××的配件”,而應申報具體的商品名稱。

另一方面要注意足以與其他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相區分,不應產生混淆和誤認。例如“假日野營服務”跨類,其中“假日野營娛樂服務”屬於第41類,“假日野營住宿服務”屬於第43類。

Q:

申請時,我已經報送了商品說明書,為何還下發補正?

A:

商品說明書有助於商標局判斷商品的類別和類似群,但並不是說只要報送了商品說明書,該商品名稱就可以被接受。

如“家用電器”,雖然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約定俗成的商品稱謂,但它包括的範圍過大,涉及商品分類表中多個類別的商品,在申請商標註冊時是不允許使用的。

此外,對於一些多功能產品,可以歸入其功能所屬的相應類別;

至於申報在哪個類別是由申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的,申請人可以申報在一個或多個類別中。

申請商標註冊時,商品名稱應具體、準確、規範,符合分類原則;

要避免使用含糊不清、不具體、外延過泛且不足以劃分其類別或類似群的商品或服務名稱。

Q:

分類補正說商品名稱不規範,可行業中就是這樣叫的,我該怎麼補正?

A:

商品名稱力求具體、準確、規範,以便明確指定該商標的保護範圍。

如電腦行業中常用“筆記本”指代“筆記本電腦”,但這是一種不規範的簡稱,正常情況下“筆記本”是指紙質文具,屬於第16類;

在第9類申報應當申報“筆記本電腦”或“筆記本式計算機”。因此,申請人在申報時應使用具體、準確、規範的商品名稱。

Q:

分類補正說商品名稱不規範,我是按以前已核准的名稱填寫的,為何還補正?

A:

商品分類標準不是一成不變的,尼斯分類專家委員會定期對尼斯分類進行修訂。申請人應當按照申請時的尼斯分類版本進行申報。

Q:

今年實行了新版分類表,我是去年申請的,分類補正時可以申報新版分類中的項目嗎?

A:

在新版分類表實行以前申請商標註冊的,所申報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分類原則和標準適用舊版分類表。

例如,《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2015文本中,“昆蟲針”屬於第16類。尼斯分類第十版2016文本第26類新增商品“昆蟲針”。

相應地,《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2016文本第26類新增“昆蟲針”,第16類刪除“昆蟲針”。

申請人在2015年遞交了商標註冊申請,在2016年收到補正通知書,若申請人想申報商品“昆蟲針”,應仍按2015文本在第16類申報,不能按2016文本在第26類申報。


Q:

在一份申請書上同時申報了3個類別,現在僅有一個類別的項目需要補正。如果補正不合格,對另外兩個類別有影響嗎?

A:

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但申請人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

商標局是針對該件商標註冊申請做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因此該件商標註冊申請的另外2個類別也不能保留申請日期。

Q:

在註冊大廳退信窗口領取的補正通知書,補正起始時間該如何計算?

A: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商標局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

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

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文件進入其電子系統日期的除外。

文件通過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送達當事人。

申請人在註冊大廳退信窗口領取補正通知書時,若商標局尚未刊登送達公告;

或雖已刊登送達公告、但自公告發布之日未起滿30日的,申請人領取退信時視為送達當事人;

若商標局已經刊登送達公告、且自公告發布之日已起滿30日,則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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