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走私案件中的《情況說明》會如何對案件產生影響

【原創】走私案件中的《情況說明》會如何對案件產生影響


【原創】走私案件中的《情況說明》會如何對案件產生影響

作者:梁栩境律師

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

金牙大狀律師網走私犯罪辯護研究中心主任

刑事案件中,《情況說明》的出現頻率較高,多用於辦案部門證明、解釋、說明案件中的某些事實、證據或客觀情況。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中,偶爾亦會出現不同的《情況說明》文件,常見的有如關於稅額計算的情況說明,又或者涉及到相關人員追逃情況的情況說明。

筆者在辦理多起走私案件時,遇到過不同類型的情況說明,在思考情況說明在證據體系中的作用及地位同時,亦會針對性地對情況說明作出質證,在瞭解情況說明會如何影響一起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走向時,應從情況說明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以及具體分類兩方面入手。

一、情況說明的證據種類

筆者認為,在走私犯罪案件中,情況說明難以單一劃分到某一類證據種類中,反而常作為某種類證據中某項證據的補強材料。在筆者辦理的案件中,存在辦案部門將情況說明作為案件書證或鑑定意見或勘驗、檢查筆錄而使用的情況,將情況說明當做上述三類證據使用的情況在刑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然而筆者認為情況說明均不是上述三類證據種類。首先,情況說明不是書證,書證的一個重要特點系形成於案件發生之前,而情況說明往往系辦案部門在案件發生後的調查過程中的說明,故並非書證;其次,情況說明不是鑑定意見,鑑定意見的製作主體應是具備專業知識技能且具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等授權的人員,而非普通的偵查人員,故亦非鑑定意見,但實踐中鑑定意見常有情況說明作為補充材料;最後,情況說明亦不是勘驗、檢查筆錄,主要系因為情況說明所記載的內容並非上述筆錄規定所記載的內容。

二、情況說明的分類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馬黨庫曾在《人民司法》中發表《刑事訴訟中情況說明之於定案依據》,並在文中介紹情況說明的種類,分別有補正型說明、解釋型說明、完善型說明、否定型說明、自證型說明、事實無關型說明六種。

此六類型的說明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中均存在,其中筆者認為前三種說明可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而後三種則不能。

對於補正型說明,如在案的相關文件中存在筆誤或非原則性錯誤,此時可出具補正型的情況說明對錯誤進行解釋,由於該說明實際上已經系相關證據的構成部分之一,故筆者認為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於解釋型說明,則系針對案件中的各項偵查活動中存在疑問的問題進行解釋,但辯護律師應注意所解釋的內容是否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屬於可由辦案部門進行自行解釋的範疇;

對於完善性說明,主要存在於相關證據的細化問題上,例如完善涉案金額的計算細則等。

其餘的如否定性說明、自證型說明、事實無關型說明等,筆者認為此類證明多直接涉及到案件事實,而事實情況應經過嚴謹的偵查活動來逐步明晰,不能僅出具情況說明進行解釋,故不應作為證據使用。

三、走私案件中情況說明的具體情況

如前所述,筆者辦理的走私案件中出現了較多的情況說明,甚至有一次一起轉運走私案件單次的補充材料便存在13份不同類型的情況說明,故對於此類文件筆者亦有自身的理解以及分析,現簡單介紹幾類型情況說明。

1.解釋型說明

在處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時,會發現針對案件偷逃稅額的《核定證明書》往往只記載部分簡單的內容,但並未就記載內容的依據進行說明,如偷逃稅款的計稅價格來源、計核方式、適用稅則等。

此時若需明確如何選定價格來源、方式以及使用稅則,一般不會在《核定證明書》上說明,而會專門出具一份《情況說明》進行解釋。

需注意,針對此項情況說明,筆者認為應結合《核定說明書》進行質證。《情況說明》的質證決定了計核基礎是否科學,進而決定了形成的《核定證明書》是否符合相關司法解釋關於鑑定意見的規定。

2.完善型說明

繼續以《核定證明書》的情況作為例子,除了上述計核的大方向未明確外,有部分大方向下的處理手段亦存在疑問。典型的便為《核定證明書》中的計算過程以及具體適用公式,由於在進行鑑定時,均有相關的計算公式置入到系統中,故只要提交基礎數據,便能夠直接得出相關數字及結論。在辦案具體案件時,儘管計算方面出現錯誤的可能性極小,但辯護律師在此方面的核心工作主要在於其中所選擇的數據是否存在問題,如涉案貨物、物品的基礎價格等,故必要時亦需要根據完善型的《情況說明》進行分析及考慮。

3.補正型說明

此類說明多見於在蒐集證據的時候,因出現部分偵查工作的瑕疵,隨後出具的說明材料。既然稱之為補正型,意味著其所補正的主體材料已經納入了案件的證據範疇中,故筆者認為對此類情況說明的質證,應結合主體材料進行,分析:一方面主體材料的問題是否屬於能夠補正的範疇,另一方面對於補正型的情況說明能夠解釋存在的相關問題。從而確定原證據材料的證據資格以及證明力。

四、情況說明對案件走向產生的影響

據筆者的辦案經驗,情況說明實際上均要進行較為有力的質證,以保障當事人能夠獲得最好的結果。一方面,既然存在各項情況說明,意味著主體部分的證據存在瑕疵,針對情況說明進行有力質證實際上就是對主體證據進行排除;另一方面,情況說明的出具太過於簡單,筆者認為與刑事案件偵查取證工作的細緻相矛盾,故對情況說明嚴謹即系對案件公共、公證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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