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條例》五一正式施行

4月16日,鞍山市人大常委會正式對外發布《鞍山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33條,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重點規範了以礦山綠色植被恢復為主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活動,促進“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的工作機制的建立。《條例》5月1日起正式頒佈施行。

《條例》第五條明確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水利、財政、公安等部門以及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中的責任和任務。為確保礦山治理恢復的全覆蓋,《條例》加大了對歷史遺留和政策性關閉的停產、閉坑及廢棄礦山的治理恢復力度。

此外,《條例》突出地方特色,針對鞍山岩質裸露採場和排巖場大立壁等重點治理恢復區域,著重強調了治理恢復要採用先進治理技術和綜合措施,確保重點區域的治理實效。

據介紹,截至目前,全市共籌措資金12.4億元(其中礦山企業投資4億元),恢復治理面積4765公頃,種植果樹和喬灌木1929萬株,鞍山城區周邊齊大山、眼前山、大孤山、東鞍山、西鞍山五大主要礦區被破壞山體植被基本上得到恢復。《條例》的實施標誌著鞍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活動進一步納入法治化管理軌道,為保護和改善鞍山的礦山生態環境、促進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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