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財稅答疑精選——代收費用增值稅處理

1.請問,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的辦證費、契稅、印花稅等代收轉付費用是否屬於價外費用?

【答覆】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三十七條文件規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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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

上文明確了“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不屬於價外費用。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不動產買受人代收轉付,並以不動產買受人名義取得票據的辦證費、契稅、印花稅等代收轉付費用不屬於價外費用的範圍。

而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一項代管基金,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鑑於住房專項維修基金資金所有權及使用的特殊性,對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營業稅時不徵收營業稅,現在仍然不徵收增值稅。

2.房產銷售前,房地產企業先行支付燃氣公司燃氣初裝費,然後燃氣公司進行初裝並開票給房地產公司。房地產企業在房屋銷售時再向業主收取。如何對收取的這部分初裝費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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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破產重整實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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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企業稅務處理時,應根據房地產公司和業主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判斷,如果住房銷售合同裡包含初裝費的,按照房款一併計算稅款;如果初裝費為單獨計算收取的,房地產公司按照建築安裝服務繳稅。

如果房地產企業向用戶收取時不存在價差,則可以考慮按照委託代收業務處理,由燃氣公司直接向業主開票,規避增值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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