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在海南自貿區設立分公司能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問:我公司是一家汽車零部件生產企業,計劃在海南自貿港內成立一家分公司生產新能源汽車的電池控制器,請問分公司能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第一條規定,對註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並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所稱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並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上述目錄在本通知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具體徵管辦法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9號)鼓勵類第十六項第3點規定,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包括…電池管理系統,電機控制器,電動汽車電控集成…一體化電驅動總成(功率密度≥2.5kW/kg);高速減速器(最高輸入轉速≥12000rpm,噪聲<75dB)

因此,你公司計劃在海南自貿港內成立的生產新能源汽車的電池控制器的分公司,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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