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中院发布2019年度十大典型执行案例

黔南中院发布2019年度十大典型执行案例

黔南中院评选的2019年度黔南法院十大执行案件发布,这十大执行案件,是综合考虑案件执行程序、实体处理、机制创新、典型价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因素评选而出的,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执行效果好的特点。


这十大案件为

1.黔南中院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某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黔南中院满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


3.都匀市法院肖某申请钟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4.瓮安县法院肖某等人与梁某其、粱某忠、金某、范某生命权纠纷案


5.瓮安县法院周某等与瓮安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


6.福泉市法院赵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福泉市某街道办事处、杨某某工程合同纠纷案


7.独山县法院程某申请执行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8.罗甸县法院贵阳市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某中草药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9.荔波县法院韦某、韦某某申请执行青某志借款合同纠纷案


10.平塘县法院宋某申请执行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这十大案件较好地反映了过去一年黔南两级法院推进执行工作付出的艰辛努力、取得的显著成效,展现了黔南法院系统在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办案质效、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所做的努力,进一步展示了执行干警良好的精神风貌。


案例1 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某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黔南中院立案后,查封了被执行人的22套房产、300个车位。在对前述财产进行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多次向黔南中院反映,请求加快执行进度。黔南中院在执行调查后,决定依法采用议价方式确定被处置财产价格。经执行法官公开调查财产相关信息和释法析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了处置财产的参考价格。拍卖流拍后双方以物抵债方式结案。该案成功执结成为黔南州法院通过财产议价方式结案的首案,并为申请执行人节省了二十余万元的评估费用。

典型意义

较传统评估程序而言,通过议价方式确定处置财产价格,既缩短确定财产参考价的时间,极大加快财产处置速度,又大幅减少当事人时间与金钱成本,使申请执行人切实感受到了执行法院在维护胜诉权益的执行效率。2019年,黔南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已经对十余起执行案件通过议价方式确定财产参考价,涉及房产90余套、煤矿4个,土地使用权430余亩(含地上建筑物厂房、办公楼、宿舍等),议价金额达1.7个亿,为当事人节省评估费数百万元。


案例2 满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


基本案情

黔南中院通过执行调查发现满某在都匀市有一套建筑面积为48.37㎡的门面,并依法裁定查封了该门面。2019年6月18日,黔南中院依照联动机制向该房产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发出《询价函》,请求税务部门依照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时出具询价结果。后国家税务总局都匀市税务局及时复函确定询价结果,执行法院依照询价价格对该门面进行处置,所得价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黔南中院快速响应于2019年5月22日与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州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执行联动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意见对定向询价、税费非诉执行、联动机制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是全省法院首份就执行财产处置工作与税务部门的联动机制文件,并在全省率先通过定向询价方式成功处置财产,成为行政机关依职权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构建解决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的一起案例,示范效果显著而深远。


案例3 肖某申请钟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钟某应当迁出涉案房屋,但钟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某遂申请都匀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钟某坚称自己无房可搬,拒不履行迁出义务。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每月有退休工资2257元,且有存款35000元,足够其在外租房居住。为此,都匀市人民法院通知被执行人如限期内仍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腾退房屋的义务,将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和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最终,钟某慑于法律制裁压力,自行迁出了涉案房屋。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钟某以自己无房可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迁出申请执行人房屋的义务,另一方面每月领取2千余元工资收入,并有大额定期存款,属于典型抗拒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执行法院并未直接强制腾房清场,而是先行用好用足执行措施,以对被执行人产生法律威慑效果而自行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既避免了在腾房过程中可能的过激行为风险,又降低了强制腾房的牵涉面,对房屋腾退案件的执行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案例4 肖某等人与梁某其、粱某忠、金某、范某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梁某其、梁某忠共同赔偿肖某等人各项损失580416.20元。执行中,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粱某忠、梁某其、范某名下的住房各一套(均有抵押债权)。执行法院在对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过程中,梁某其名下住房经公开拍卖以507789元拍卖成交,但因该房由梁某其父母、妻子及两个未成年子女居住,父母均已年逾七旬,抵触情绪极大。经执行法院与廉租房管理部门协调,廉租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和法院司法建议书,决定对梁某其父亲作为退役军人可优先解决一套廉租房。最终,被执行人梁某其和家属主动腾空房屋,拍卖房屋顺利交付买受人。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既要坚持强制执行,又要树立文明善意执行的司法理念。本案中,执行法院没有一拍了之,而是延伸法院执行职能,主动与廉租房管理部门联动,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使拍卖房产得以顺利交付,取得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配合。


案例5 周某等与瓮安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瓮安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给付周某等二十余人劳务工资369755元。执行中,该公司资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因该系列案件执行还涉及一起非法集资案的追缴返还,且该公司自身还差欠抵押贷款、工程款、材料款等众多债务,而拍卖资产整体价值2500余万元,因无人买受而导致不能实际执行兑现,出现执行僵局,社会稳定风险增大。鉴于被执行人资产位于瓮安县工业园区,该院包案领导主动向县委政府专题汇报后取得支持,遂以二次流拍价变卖成功,用于县国资公司一项目使用,成功化解了20余起劳务工资案件,也使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

典型意义

落实重大疑难案件领导包案责任制,是化解社会重大风险的重要举措。本案中,执行法院准确判断社会风险隐患,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执行中的困难,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6 赵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福泉市某街道办事处、杨某某工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执行过程中,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某某在街道办事处的土地补偿款,但因该补偿款并未实际拨付办事处账户未能提取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约谈和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结案后,福泉市人民法院并没有将本案束之高阁,依法对终本案件规范管理,定期调查被执行财产情况,尤其关注工程款的拔付情况,多次指导街道办事处加强向上汇报工作,并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督促加快土地补偿款发放进度。经多方努力,执行法院历经一后年于2019年1月收到补偿款到位的通知,对该终本案件裁定恢复执行,提取了该补偿款。申请执行人出于对法院执行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主动放弃了部分利益,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现已还款124850元。

典型意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财产调查后,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公开财产调查情况和约谈后,申请人同意或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结案的一种法定结案方式。虽然案件依法结案了,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申请人并没有或完全实现胜诉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这类案件加强结案后的管理,定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则应当恢复执行。本案中,执行法院不以结案为唯一导向,准确规范适用法律,加强终本案件管理,定期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以实际行动实现终本案件有关规定的法律价值和导向。


案例7 程某申请执行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程某因建设工程产生纠纷,经黔南中院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65779.8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款如数打入法院指定账户,本案顺利执结。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也了解到申请执行人程某同时还有涉及8名民工的工资73万元未付。因当时临近春节,执行法官在做好本案执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沟通,加强释法析理,申请执行人程某同意将本案中所得的百万余元执行款拿出一部分作为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8名民工。

典型意义

近年来,黔南法院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的总体部署,依法开展专项执行行动,执结一大批案件。建设工程纠纷类案件常会含有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形,由于部分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不一定能够及时通过诉讼等渠道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执行案款到位后,申请人往往未及时用于偿还民工工资,后期如果涉民工工资进入司法程序,也存在执行不能的诉讼风险。本案执行没有仅仅停留在单纯办案的层面上,而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关注农民工群体,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案例8 贵阳市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某中草药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该案件为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某中草药开发有限公司账上存款有20余万元,执行法院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反映,该企业才上马投产,现有资金较为困难,该款主要是购买相关生产设备和支付生产原料所用,如被查封将对企业生产造成较大影响,请求法院解除查封。执行法院在核实被执行企业的情况后,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一方面指导被执行人公司利用现有厂房设备提供执行担保,另一方面做好做通申请人思想工作,共同帮助被执行企业渡过暂时的难关,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不执行被执行公司现有资金,被执行人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被执行人企业急需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原料的资金问题得到解决,企业生产销售运转正常,现已支付案件款总计55万余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余款,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来,全州法院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精神实质,努力实现依法履职和促进发展相统一。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核实企业在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后,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灵活采取查封措施,使查封财产发挥最大效益,依法稳妥化解矛盾,实现双方共赢。同时,通过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助推优化营商环境,也是打造开放型经济的新要求。


案例9 韦某、韦某某申请执行青某志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荔波县法院判决生效后,青某志应向韦某、韦某某二人履行债务共计52万元。因青某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名下位于荔波县玉屏街道乡镇小区的房屋裁定拍卖。由于青某志接到法院通知后以种种理由拒不到场打开房屋配合评估调查,执行法院决定对该房屋实施强制开锁入户。2019年7月5日,在荔波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检察院检察人员、荔波县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见证下,对被执行人青某志房屋强制开锁,完成涉案房屋的评估工作。

典型意义

强制执行不动产,一直是法院执行中的难点问题。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在涉不动产执行中规范透明公开,避免负面舆情干扰,各地法院做了大量的有价值的探索和实践。本案中,在执行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执行,接受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引入公证机构进行执行公证,对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工作的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使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意义。


案例10 宋某申请执行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根据法院生效的判决,被执行人陈某应携带其个人物品搬出涉案房屋,但被执行人陈某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陈某反映其不是故意不履行生效判决,而是另有隐情和原因。原来陈某属于“倒插门”人口,现在居住的京舟村除了涉案房屋再无其他可居住房屋,其原居住在平舟镇土寨村的房屋又因长期无人居住,年久失修,暂无法满足居住的基本条件,并且陈某属于刚刚脱贫人员,如无房可居则又可能返贫。为保证生效裁判能够顺利执行,同时被执行人陈某不因强制腾退房屋而流落街头,执行法院与平舟镇土寨村村民委员会多次协调,平舟镇土寨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为被执行人陈某解决临时居住问题,并安排其在该村合作社就业,通过村委会和陈某就业共同出资修葺好房屋居住。最终,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当前是脱贫攻坚中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助力脱贫攻坚大局,是每个法院的必考题。本案中,执行法院结合当前脱贫攻坚的工作大局,关注贫困群众,多方协调,措施到位,避免因案件执行而导致产生新的返贫现象,确保脱贫人员“两不愁、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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