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自殺引燃居民樓,被判三年

2019 年 2 月,被告人陳某某在紅花崗區長征街道某商廈家中居住時,因與前妻吵架,產生了自殺的想法,購買了一瓶煤氣,將該煤氣灌閥門打開,自己就到床上睡覺。大概過了 2 小時後,被告人陳某某起床上廁所,用打火機點菸時引燃,造成商廈三臺電梯及附近 20 餘戶居民房受損,被告人陳某某自己被燒傷。

在庭審過程中經紅花崗區法院主持調解,被告人陳某某的親屬賠償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帥某經濟損失 10000 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因個人原因,在住房內故意將液化氣罐的閥門打開,大量液化石油氣洩漏並充滿其房屋,因其抽菸點火時,引燃導致居民樓20餘住戶的房屋門窗不同程度損壞和公共過道區域公共設施損壞的後果,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警示

本案中陳某某因個人原因故意釋放燃氣,引燃造成居民房受損,自己受傷,不但要承擔經濟損失,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市民一旦發現家裡或者樓道、小區內天然氣洩漏,趕快打開窗戶通風,切斷電源,更不能打手機,到安全地方第一時間和消防、燃氣公司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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