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證提出命令制度

書證提出命令制度

民事審判活動對案件事實的查明,以儘量發現真實的事實為目標,但當事人收集證據的能力不足、途徑有限,是長期以來制約這一目標實現的重要原因。為此,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2條對“書證提出命令”作出原則性規定,《修改決定》在《民事訴訟法解釋》的基礎上,對“書證提出命令”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書證提出義務範圍以及不遵守“書證提出命令”的後果進行規定,完善了“書證提出命令”制度。

書證提出命令制度

一、何謂“書證提出命令制度”

書證提出命令,是指法庭應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命令持有書證的另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書證,把法庭發出的這一命令成為書證提出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第112條、第113條首次對書證提出命令制度作出規定。

第112條 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第113條 持有書證的當事人以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為目的,毀滅有關書證或者實施其他致使書證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其處以罰款、拘留。

二、書證提出命令制度的詳細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20)對書證提出命令制度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書應當載明所申請提交的書證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及事實的重要性、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根據以及應當提交該書證的理由。

對方當事人否認控制書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習慣等因素,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對於書證是否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第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辯論。

當事人申請提交的書證不明確、書證對於待證事實的證明無必要、待證事實對於裁判結果無實質性影響、書證未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規定第四十七條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當事人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七條 下列情形,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書證:

(一)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曾經引用過的書證;

(二)為對方當事人的利益製作的書證;

(三)對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查閱、獲取的書證;

(四)賬簿、記賬原始憑證;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書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書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者存在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後不得公開質證。

三、不履行書證提出命令制度的後果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8條規定:控制書證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書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主張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為真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三條:持有書證的當事人以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為目的,毀滅有關書證或者實施其他致使書證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其處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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