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設一年過渡期,明年底前全面推行醫療收費電子票據

重磅!設一年過渡期,明年底前全面推行醫療收費電子票據

近日,財政部、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全面推行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通知》,指出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實個人所得稅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相關工作,防範虛假醫療收費票據,各地區應在充分總結財政電子票據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在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改革,推廣運用醫療收費電子票據。

《通知》指出,自該《通知》發佈之日起,正式啟用全國統一的醫療收費票據式樣,包括醫療門診收費票據(電子)式樣、醫療住院收費票據(電子)式樣、醫療門診收費票據(機打)式樣和醫療住院收費票據(機打)式樣。同時啟用全國統一的醫療收費明細(電子)式樣,配合電子票據使用。考慮到系統升級改造、票據管理實際情況,原則上設置一年過渡期,在2020年年底前各地區原有票據式樣和全國統一的票據式樣並行。

《通知》要求,做好信息系統改造和對接。

· 各地區財政部門要做好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改革保障工作,實現本地區系統與財政部系統對接,做到全國醫療收費電子票據一站式查詢、真偽查驗和報銷入賬。

· 各地區衛生健康部門要督促本地醫療衛生機構做好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改革,落實信息系統改造、業務流程調整工作,按規定使用全國統一式樣的醫療收費票據。

· 各地區醫保部門要按照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建設要求,實現與財政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及時將醫療收費電子票據入賬報銷等信息反饋財政部門,並利用醫保網絡通道實現與醫療機構信息傳輸,做好醫療收費電子票據應用工作。

· 各醫療衛生機構要改造信息系統,調整業務流程,實現與財政、衛生健康、醫保部門系統對接,按規定啟用全國統一的醫療收費票據。

《通知》還明確,規範全國統一醫療收費票據填列。

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具醫療收費票據時,應規範填列醫療收費項目、其他信息等內容。其中,交款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應填列患者有效證件號碼,並隱去涉及患者隱私的部分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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