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每年的4月
都会迎来知识产权人最活跃的一周
4月20日-4月26日
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现已开启!
今年主题为
“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
下面一键带你了解
01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02
专利
(一)专利权
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应发明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所授予的一种有时间限制的独占权或者专有权。专利权只能依法授予,具有法定授予性。
专利同时具备“垄断”和“公开”这两大基本特征。其中,垄断是指法定期限内的专有和独占,公开则是指发明人必须将其拟获专利保护的技术公之于世,作为法律授予其独占权的回报。
(二)专利的类型
我国专利申请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1.发明:针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三)专利申请授权条件
1.发明创造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
2.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03
商标
(一)概念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在我国,实行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只有经过注册,权利人才可以享有商标专用权,依法获得保护。此外,烟草类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对其他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采取自愿原则,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取决于经营者的意志。
(二)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期满前可继续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保护期限。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
(三)注册商标种类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四种。
(四)注册商标标记
在标注商标时应在其右上角加注®,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圆圈里的 R 是英文 egister注册的开头字母。用 TM 则是商标申请注册中的意思,即标注 TM 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正在等待国家核准的商标,国家已经受理注册申请,但不一定会核准注册。TM 是英文 trademark 的缩写。
04
地理标志
(一)概念
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可以证明在商品和其原产地之间存在某种必然联系,正是其原产地的地理因素造就了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和其他特征。地理环境因素包括自然和人文两个方面。自然因素可以是特殊地质、气候、土壤、水源、原料等自然条件,人文因素则可以是特殊的历史、文化、技术、背景等人文条件。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1.《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予以注册。
1994 年原国家工商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使得地理标志可以通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方式得到保护。2001 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将地理标志纳入其调整范围。
2.专门法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999 年 7 月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2005 年6月重新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建立了地理标志权的专门保护制度。
(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3.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2)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3)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