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有關房地產部分,給大家帶來哪些影響?

2020年5月份,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從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將影響到千家萬戶居民。

《民法典》能讓大家如此關注,是因為他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使法律條規定更明確。其中有大家比較關注的房產部分,內容改動也較大,涉及的面也很全很廣。下面宅貓找房簡單給大家總結《民法典》對於房產部分新增的相關內容,我們一起來看看。

《民法典》新增有關房地產部分,給大家帶來哪些影響?

一、增設居住權條款

現行的物權法對於房子有處置權、質押權、租賃權、收益物權等等。新的《民法典》中增加了居住權這一項,這個居住權到底該怎麼理解呢?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應當通過書面合同或者遺囑方式設立,並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自登記時起開始設立。居住權原則上是無償設立,但是雙方也可以約定有償設立。

二、限制《合同法》中格式合同和霸王條款

對於原《合同法》中的格式合同的部分,新的《合同法》中也作了修改,在第39條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這一條的修改推出,實際上是對之前合同的提供方和簽訂方,責任義務進一步進行了梳理。大多數人面對銀行或者開發商等的格式合同,大多人可能在簽訂合同時,不太注意合同細則;新《合同法》修改後,合同裡面有不對等的瑕疵條款的,合同的提供方需要做出特別說明,不提供說明提醒的,可以當作不存在。這實際上是進一步的讓那些提供格式霸王條款的開發商和銀行們,更加的透明,加重了提供方的責任,也是給弱勢的買房一方,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三、我們的房子70年產權到期後該怎麼辦

我們國家的房子在開發商開發土地前,已經繳納了出讓金。住宅的土地使用權是70年。同時個人物權有絕對的處置和使用權,這個是沒有期限的,通俗點理解就是房子的產權是無限期的,只要房子不倒,房子永遠是你的。

在新的《民法典(草案)》中已經明確,第三百五十九條提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四,高空拋物,將面臨法律後果牢獄之災

1、明確規定將高空拋物行為上升為一項法律禁止性規定。 對於高空拋物行為,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按法律定罪處罰。

2、增加了“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3、民法典明確要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4、增加“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的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後,有權向真正的侵權人追償。

5、明確建築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增加“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的規定。

五、小區車位和廣告牌共有收益歸屬?

小區牆面廣告、小區電梯廣告、小區設施租借;公共設施常年用於商業活動;很少有人能夠嗅到有些商業氣息背後的不菲收益,這些收益與自己的關係。

《民法典·物權編》(草案)第282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應當屬於業主共有。小區內的公共停車位,廣告等的收益,以及小區公共部分的收入,是屬於全體業主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