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權類登記業務範圍
林權類登記業務範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森林、林木所有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森林、林木所有權,按照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要求形成的經營權。
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首次登記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登記部門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
3、權屬來源證明文件:
(1)承包農村集體土地的,提交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
(2)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登記或使用國家所有的水域、灘塗等農用地進行農業生產的,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關於組建國有農場、林場、草場、批准使用水域、灘塗等批准文件;
(3)屬集體土地的,還應提交不動產權證書和下列證明材料:
以家庭承包方式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交承包人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的證明;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提交承包人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的證明;承包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提交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書面同意文件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4、不動產權籍調查表、不動產測量報告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具有不動產測繪資質的測量機構提供);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1)申請森林、林木所有權首次登記,還應提交林業部門出具或經其認可的勘驗圖、表以及勘驗公示結果等材料。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登記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登記部門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
3、不動產權屬證書(原件)
4、轉移證明材料;
土地承包經營權、國有農用地的使用權或森林、林木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提交經林業部門鑑證、備案的轉讓合同、發包方同意的書面證明文件(轉讓合同經發包方見證簽章的可不提交);
(2)因繼承取得的,提交死亡證明、遺囑、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3)互換的,提交互換協議、受讓方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證明、已報發包方備案的證明;
(4)因家庭或婚姻關係變化等原因分割或者合併的,提交家庭或婚姻關係變化的證明材料。實體分割或合併的,還應提交林業部門同意實體分割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併後的由林業部門審核通過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不動產測量報告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5)作價出資(入股)的,提交入股協議、已報發包方備案的證明;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屬發生變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1)必要時,需提交不動產權籍調查表、不動產測量報告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具有不動產測繪資質的測量機構提供);
(三)變更登記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登記部門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
3、不動產權屬證書(原件);
4、變更證明材料:
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或國有農用地的使用權變更的證明材料,包括:
(1)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權機關出具的證明申請主體與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為同一人的材料;
(2)家庭成員發生變化的,提交家庭成員發生變化的證明材料;
(3)土地坐落、名稱發生變化的,提交林業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4)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提交因退耕還林、退耕還湖、退耕還草等導致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證明材料;
(5)土地面積、界址範圍發生變化的,提交由登記機構或不動產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審核通過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不動產測量報告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等;森林/林木面積發生變化的,還應當提交勘驗圖、表以及勘驗公示結果等材料。
(6)土地承包期限發生變化的,提交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承包期限變化的協議;
(7)承包期限屆滿後繼續承包的,提交承包經營合同;
(8)林種、主要樹種等發生變化的,提交勘驗材料;
(9)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併承包土地的,提交有權機關的批准文件以及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權籍調查材料;
(10)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達成的調解協議,或法院作出的判決;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1)必要時,需提交不動產權籍調查表、不動產測量報告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具有不動產測繪資質的測量機構提供);
(四)更正登記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登記部門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
3、證明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的材料,但登記機構書面通知相關權利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除外;
4、申請人為不動產權利人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原件);申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的,提交下列材料:
①與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權利存在利害關係的證明材料;
②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同意更正的書面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對申請更正登記事項已有明確確認的生效法律文書。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1)登記機構依職權更正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材料:
①證明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的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
②通知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的書面文件和送達憑證。
(2)必要時,需提交不動產權籍調查表、不動產測量報告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具有不動產測繪資質的測量機構提供)。
(五)抵押權登記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登記部門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
3、不動產權屬證書(原件);
4、借款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單)(原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六)補、(換)發證書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批表;
2、權利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
3、在門戶網站或媒體上公開刊發遺失、滅失聲明的刊物或原不動產權屬證書;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1)不動產權籍調查表、不動產測量報告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具有不動產測繪資質的測量機構提供)。
(七)註銷登記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
3、不動產權屬證書(原件);
4、權利消滅證明材料:
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消滅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土地滅失的,提交土地滅失的證明材料;
(2)土地被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的證明材料;
(3)承包經營權人喪失承包經營資格的,提交承包經營權人喪失承包經營資格的證明材料。以家庭承包方式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提交戶籍變更證明;
(4)承包經營權人放棄承包經營權的,提交權利人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書面文件。
(5)被放棄的承包地設有抵押權、地役權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權人、地役權人或查封機關同意註銷的書面證明;
(6)承包經營的農戶消亡的,提交承包家庭農戶消亡的證明材料;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或者有權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利消滅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或者有權機關作出的決定書;
(8)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權利人放棄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的,提交權利人放棄權利的書面文件;
(9)因森林、林木滅失申請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註銷登記的,提交森林、林木滅失的證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八)異議登記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
3、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材料;
4、對登記的不動產權利有利害關係的證明材料;
5、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況說明;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九)查封登記收件材料
1、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等有權機關送達的工作證,委託送達的,應提交委託送達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應提交查封或者預查封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公安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查封的,應提交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檢察院或者其他有權機關查封的,應提交查封函;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辦理流程
申請——有必要時權籍調查——受理、詢問(有必要時公告15個工作日)——審核——登簿——繕證——結算收費——發證——歸檔
四、辦理依據
《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
五、辦理時限
一般登記5個工作日;抵押登記2個工作日;
異議登記1工作日(特殊情況需適當延長的除外);
註銷登記即時辦理。
六、收費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 等
來源:江西省自然資源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