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誤,造成公司損失,公司罰款並開除個人,公司是否可以這樣?

紀家老弟


【網有問題】工作失誤,造成公司損失,公司罰款並開除個人,公司是否可以這樣?

【我的觀點】

一、員工違反公司制度,可以按照員工違反合同約定,公司向員工提出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且不承擔違約責任,也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這其中關鍵的問題: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是否在公司規章制度約定的範圍之內?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勞動合同法》和《工會法》中關於公司規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明確的審定程序,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組織審議,報請企業所在地上級工會組織備案。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沒有履行這道程序,公司的規章制度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也就意味著公司的規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採納性。

這種情況下,公司因員工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為由,辭退員工,屬於違約,是要承擔違約責任,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二、糾正一處口誤!

市場經濟體制下,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是合同聘用制,只能是用於“解除勞動合同”,屬於辭退,而不是開除。

2008年10月1日,《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被宣佈失效!意味著企業已經不能對員工經營罰款。員工因個人工作失誤,在工作中造成的損失,企業可以要求員工進行經濟賠償,而不是“處罰”或“罰款”!

三、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承擔多少合適?

根據責權利對等原則,誰投資大,誰的權利就大,獲利的比例也大!反之,誰受益大,誰的責任也大!舉個例子,加工一個零件,老闆投入物料、設備、場地、管理等,員工付出勞動力。假設,老闆與員工投入的比重是10:1,產品出廠價是1000元,分成就是老闆拿走900元,員工分得100元;老闆除去材料、稅、管理等支出,剩餘的就是純利潤,員工拿到手的就是自己的勞動價值。老闆投資大,老闆就擁有了權利比重的大頭,擁有了話語權和管理權,擁有了規則制定權!員工工作失誤造成損失,老闆作為責任主體,受益大頭,對損失的承擔則應承擔大頭;這就是所謂的責權利對等原則!

因為上述原則因素,很多企業針對員工失誤產生的損失,要求員工給予經濟賠償的比例不盡相同。大部分掌握在10-50%不等,有的純粹是根據員工經濟承受能力來劃定的。比如,員工月工資5000元,根據實際損失,一般會要求員工承擔10-2000元範圍內的經濟賠償,損失越大,員工承擔的比例越小,要求員工進行承擔金額,一般不會超過月工資的50%。

《工資支付條例》對於員工承擔經濟損失的規定,當月扣除損失費用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30%。這是為了保證員工基本的生活經濟來源,而設定的條款。

通過以上文的剖析,根據責權利對等原則,如果企業要求員工承擔經濟損失的比例過大,一般員工與企業之間的責任比例在7:3以下,較為合理;超出這個比例,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相信會給出一個合理的承擔比例!


流浪的人995813253


公司沒錯。


覺醒207580216


工作中很難避免由於失誤造成的損失,進行罰款也是應該的。

造成的責任事故,根據損失大小,《勞動法》規定,罰款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工資的五分之一。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除了自身取得經驗教訓,也能夠警示其他人。

一般情況,不至於開除。如果由於個人性質惡劣,就會按照最高規格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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