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現身記

迫於“限高令”,“潛伏”多時的“老賴”現身,主動找債權人還錢。這回不僅得還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費、執行費、公告費一個都不能少。

事情還得從三年前說起。從農村老家來到城市做小本生意的王某,一家人一直租房居住,倒也其樂融融。幾年下來小有積蓄,比上不足比下有餘。

一天,王某路過某新開樓盤,售樓處外有人發傳單,王某隨手接過一張,仔細一看,懷揣購房夢多年的王某怦然心動,不由得走進售樓處暗暗觀察。售樓處內人不少,王某走近沙盤區,一位穿著得體、面帶微笑的售樓小姐,娓娓地向王某和另外幾人介紹樓盤情況,位置靠近市區,面積有大有小,戶型設計先進舒適,方圓2公里有商場學校,交通便利,環境景觀優美,知名企業提供物業服務……

王某越看越合心意,已有八成動心。一看價格,面積最小的兩居室,首付只需30萬。王某盤算一番,決定找朋友李某借10萬,自已湊20萬,買一套兩居室。

李某很仗義,二話沒說就同意了。李某說咱倆這麼多年朋友了,不瞞你說,我手頭也不寬綽,明年要用錢,這錢你明年得還我。王某滿口答應,說你放心,明年肯定還,要是明年還不上,我加倍給利息!王某不僅這樣說,還寫在了給李某打的欠條裡。

王某順利地買了房,簡單裝修裝修就住了進去。一年很快過去,借李某的錢到期該還了。可是王某這一年生意不順,不僅沒掙到什麼錢,還貼進去不少,加上裝修房子、辦房產證交稅、一家人的生活支出,還哪有錢還李某?

李某要了幾次錢,王某態度越來越差,最後乾脆不接電話了。眼看都拖一年了,李某看不是個事兒,趁週末來到王某家裡敲門,沒人!找物業一打聽,王某一家人半年沒出現了,還欠著物業費呢!

李某急了,怎麼辦呢?上法院打官司吧!李某到法院諮詢,負責接待諮詢的法官告訴他,你起訴王某,首先要準備你和王某的身份證複印件,其次寫好起訴狀,再次提供借條、向王某付款的轉賬憑證或現金收條複印件。李某想了想,沒有王某身份證複印件呀!法官建議李某委託律師到王某戶籍所在地調取。

小貼士:

1、籤合同或借錢等,一定要留存對方身份證複印件,委託律師調取是要付費的!

2、向他人付款,儘量通過銀行轉帳,如有糾紛便於舉證。尤其是較大數額,如果現金支付,在對方抵賴或對方未出庭(如公告送達案件)的情況下,僅有收條可能不足以做為付款證據,還需提供資金來源等證據,以證明具有支付能力,同時排除法官對虛假訴訟的合理懷疑。

好不容易立上案,法院送達起訴狀時,還是聯繫不到王某!通過郵寄等手段送達未果後,法院通知李某交納公告費,公告送達起訴狀。300元公告費,不算太多,但從公告交費到公告刊發、公告期滿,差不多要3個月時間。

3個月左右,開庭時間到了,王某並沒有出現,缺席審理。由於李某證據充足,法院當庭宣判,判決王某向李某支付本金、利息,承擔訴訟費、公告費。這次仍然要通過公告送達判決書,李某又交了300元公告費。

小貼士:

籤合同時,可約定各方的收件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並約定此聯繫方式為將來訴訟時的送達地址,避免公告送達,以縮短訴訟時間。

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其中第三條完善送達程序與送達方式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

又3個月過去,判決書生效,李某仍然找不到王某,只好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後,法院在網上查控王某的財產,查封了其名下唯一一處房產,凍結銀行賬號,但3張銀行卡里統共只有幾百元錢。法院下達《限制消費令》,王某成了“老賴”,被限制高消費。

老賴現身記

“限高令”發佈不久,王某主動聯繫李某,態度誠懇起來,先說了自己的困難,請求原諒,又說肯定還錢,但無力一次性還,請求分期還款。李某終究心軟,同意了王某請求,二人共同到法院簽了執行和解筆錄,王某分期還款,李某請求法院撤銷“限高令”。法官告誡王某,如果不按和解期限還款,法院會再次下達“限高令”。

借朋友的錢,不僅不還,還一跑了之,不僅為法律所不容,也為道德情理所不容。欠債終究是要還的。

當然,還有很多“老賴”仍在潛伏,也許有不得已,也許就是賴帳,真拿他們沒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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