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以鑑定為危房D級需排危為名,拆除公民的房屋合法嗎?

行政訴訟:以鑑定為危房D級需排危為名,拆除公民的房屋合法嗎?

1/ 13【摘要】原告朱某某經審批在x市x區x街道x社區三區56號建房,用地類型及面積為宅基地90平方米,包括主房、附房、道地等在內。被告認為原告的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經鑑定涉案房屋危險性的鑑定等級評定為D級,同日,被告拆除了案涉房屋。2019年10月9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原告告知鑑定結論,即於《房屋監測報告》出具的當天就突擊拆除了原告的案涉房屋,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重大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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