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抢劫”妻子、自己“绑架”自己、用冰糖骗毒贩,这些行为法律怎么看?


来源:法制日报

俗话说

“人生如戏,全靠演技”,

但是有些戏可不是能随便演的。

法报君今天要分享的三个案例中,

主人公“自导自演”秀演技,

却把自己“演”进了新闻,

还成为了法学课堂上的奇葩案例。

01 丈夫持刀戴面具入室“强奸抢劫”妻子

“强奸抢劫”妻子、自己“绑架”自己、用冰糖骗毒贩,这些行为法律怎么看?

小梁夫妻俩都是上班族,闲暇之余,小梁喜欢上网聊天,其中不乏有异性网友。一天,她刚好轮休,丈夫赵某则很早就出门上班去了。中午准备休息时,小梁隐约听到身后传来细微声响,回头后发现,一名头戴面具的陌生男子手持水果刀对着她。小梁刚准备叫出声,对方威胁她:“不许喊!不许动!不然就宰了你!”

小梁隐约觉得声音有一丝熟悉,却又想不起是谁。还未来得及细想,对方一把将刀抵在她身上,之后麻利地把小梁绑了起来。男子将小梁带到卧室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还翻出屋里的现金装进自己的口袋。走之前,男子凶恶地说:“不许告诉别人,不然有你好看。”

小梁设法挣脱了绳索,哭着拿起手机给丈夫打电话,却始终打不通,只得独自到派出所报警。警方随即展开调查,但令人意外的是,那天翻窗入室“强奸抢劫”小梁的居然就是她的丈夫赵某。原来,赵某担心妻子出轨,为了让她对网友“死心”,他决定假扮男网友强奸妻子,借此让她“长长记性”。他本以为妻子受到这样的侮辱和恐吓会选择隐瞒,没想到妻子小梁却果断报了警。

本案可归纳为,丈夫自导自演持刀戴面具入室“强奸抢劫”妻子。以下结合案例,具体分析赵某行为的性质。

(1)赵某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起案件属于婚内强奸的范畴,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法理上一直存在着争议。本案中因赵某夫妻的婚姻关系比较稳定,没有发生破裂,妻子也没有要求处理赵某,因此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2)赵某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本案赵某使用暴力所抢的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是为提醒妻子见网友有危险,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不知情的妻子报案后。小赵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经研究后认为小赵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将其无罪释放。但这种行为并不值得效仿,针对这件事,警方在事后对他进行了教育批评。无论出发点是怎样的,蒙面“抢劫强奸”妻子都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如果因此伤害到妻子的身心健康或者破坏了夫妻感情,更是得不偿失。

02 男子自导自演被绑架勒索家人

“强奸抢劫”妻子、自己“绑架”自己、用冰糖骗毒贩,这些行为法律怎么看?

一天晚上十点,老李夫妻俩接到儿子手机打来的电话,可没想到电话那头一个“陌生男人”说:“你儿子在我手里,准备好30万元赎金,不然就撕票。”话刚说完对方就挂了电话,夫妻俩再拨过去一直无人接听,为避免儿子出意外,他们不得不按照绑匪的要求,东拼西凑准备赎金。

在准备赎金的同时,夫妻俩也报了警,警方接到报案后连夜展开行动。期间,绑匪多次来电催促,老李向绑匪哭诉凑来凑去只有3万元,问赎金能不能少给一点,没想到绑匪居然同意了,并约定了交易时间和地点。绑匪到约定的地点拿了钱后迅速开车前往银行存钱。跟踪的民警确定车内只有绑匪一人后,立即上前将其控制住。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绑匪”竟是夫妻俩的儿子李某。被抓时李某还喊道:“等一下,先让我把钱还了!”原来,李某工作后花钱如流水,入不敷出的他开始在不同的网贷平台上借钱拆东墙补西墙。眼看越补“窟窿”越大,李某灵机一动想了一条“妙计”,自导自演了这场闹剧。

本案可归纳为,儿子为还网贷“自己绑架自己”向父母索要“赎金”,威胁父母不给钱就“撕票”。以下结合案例,具体分析李某行为的性质。

(1)李某不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而李某自己绑架自己自然不属于绑架“他人”,并不存在着某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等法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因而不构成绑架罪。

(2)李某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中的受害人主要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做出处分财产决定。本案中,老李夫妇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出于对被绑架者被侵害的恐惧而被迫交付自己的财产。因而李某的行为并不能成立诈骗罪。

(3)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李某谎称自己被绑架,虚构自己处于危险境地,以此要挟父母索取钱财为己所用的行为已经侵犯到其父母的财产权利,因而构成敲诈勒索罪。

“沟通是最好的桥梁。”家庭关系中,子女与父母如果沟通不畅,或拒绝沟通,往往会酿成悲剧。本案中的李某对金钱和物质有极强的虚荣心,拆东墙补西墙最终无力偿还网贷,父母和他缺乏良好的沟通,并未发现他的异样。法律意识淡薄的他自导自演一场闹剧借此要钱,这样的做法不仅让父母心寒齿冷,还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

03 男子用冰糖冒充毒品卖给毒贩

“强奸抢劫”妻子、自己“绑架”自己、用冰糖骗毒贩,这些行为法律怎么看?

韩某退休后盘下来一家杂货店,平日里就和妻子看店打发时间。这天,韩某接到了一通陌生人打进店里的电话,称想购买一斤冰毒,价钱好商量。接电话的韩某以为是恶作剧,说自己不卖毒品,然后挂断了电话。

之后韩某经常接到类似的电话,原来是出狱不久的沙某决定重操旧业贩卖毒品,却不小心弄错了号码。韩某拒绝时,沙某以为对方过于谨慎,之后便多次打来电话表示“诚意”。韩某的朋友郑某知晓此事后,劝韩某说:“可以用冰糖冒充冰毒,能赚不少钱!买卖毒品本身就是犯法的,对方肯定不敢报警!再说咱们卖的也不是毒品。”韩某觉得郑某说的有理,于是沙某再次打来电话时他半推半就地答应了对方的请求。

随后,韩某从自家货架上拿了一包500克的冰糖冒充冰毒,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驾车千里来取货的沙某。沙某在运“毒”回家的路上被警方查获,同时,其家中也发现了此前购买的毒品。最后,韩某和沙某均被警方刑拘。

本案可归纳为,毒贩买毒品打错卖家电话,假卖家用冰糖冒充毒品骗毒贩8万元。以下结合案例,具体分析韩某和沙某行为的性质。

(1)韩某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韩某明知其售卖的并非是冰毒而是冰糖,却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了沙某8万元现金,主观上存在故意,已经构成诈骗罪。

(2)沙某涉嫌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未遂)

本案中,虽然沙某购买到的并不是真正的毒品,但他并不知道是假毒品,本身他也是以贩卖为目的去购买的毒品并运输的,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但是对于这种行为,学术上也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这种行为应该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切实的社会危害性。此外,在沙某家中搜出了毒品,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些毒品用于贩卖,沙某对于这部分毒品也应评价为贩卖毒品未遂。

本案中,没有贩毒故意的韩某因一时的贪念,想要“黑吃黑”却为自己招来了牢狱之灾,而毒贩沙某虽然买到的是冰糖,也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毒品沾不得,贪心也起不得,法律的红线谁都碰不得。

自作聪明,小心聪明反被聪明误。

戏瘾大发,当心戏台坍塌人被抓。

法槌之下不容污秽,

公堂之上不可儿戏,

有些“戏”不能演,

有的“线”不能碰。

(文中案件均有原形,文中人物为化名,为了便于分析对原案件有关情节进行了增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