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娶了媳婦兒忘了娘?抱歉,“遺囑”說的算!

常常聽到一句話:娶了媳婦兒忘了娘,當然這只是一句玩笑話,通常是媽媽對兒子的一種調侃。

但有時候,這句話說的也很現實。尤其是在長大成人後,組建了自己的小家,有的兒子與母親之間的關係不再那麼親密,隨著時間的推移,妻子和孩子成為最重要的人,考慮身後利益的時候,很自然會忘記母親的那一份。


北京一男子娶了媳婦兒忘了娘?抱歉,“遺囑”說的算!


上個月,法院審理了這樣一個案子。


北京的楊某生前寫了一份說明,大意是:若自己離世,妻子和兒子具有自己房產的繼承權。年過九十的老母親不認可這份“遺囑”,遂將兒媳婦和孫子告上法庭,要求繼承房產中16.7%份額的折價款。


那麼,這份“說明”究竟算不算“遺囑”?這中間還有哪些隱情?老母親最後繼承到兒子的房產了嗎?咱們接著往下看。

楊某的房產位於北京市,一直以來,都是楊某和妻兒共同居住在內。他的父親於1978年去世,母親張婆婆在1992年的時候改嫁了。

其實,這套房子原本是張婆婆承租的公房,房子的所有權於2002年才登記在楊某名下。


2016年,楊某纏綿病榻多年,寫下《關於房產權的說明》,載明:“某房戶主楊某,1998年買下產權。該房原為我母張婆婆所有,92年母親二婚後,全家開了一次會,會上長兄提議該房歸本人所有,與會的大嫂、二兄、三兄均無異議。但本人一直到98年即距那次會議6年後才在房改後買下此房,這6年期間,各位當年參會的人都堅持92年的會議精神,並對我買下房產權沒有異議。故此本人是該房的產權所有者早已成定局,20年後本人不接受任何對該所有權的新說和新所為。本人身體不佳,若有意外,配偶和兒子對該房享有繼承權”。


2018年,楊某去世,房子被楊某的妻子和兒子繼承。


沒有拿到繼承權的張婆婆,並不認可兒子寫的《說明》,她的大兒媳婦兒也證明並沒有參加過家庭會議。張婆婆表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房子承租人變更成了兒子楊某,之後楊某購買了房子,也一直沒有告訴自己。直到2015年,自己才偶然得知此事,並因此與兒子產生分歧。


雖然張婆婆一直對承租人更名之事耿耿於懷,但因為楊某是自己的兒子,並且自己年事已高,沒有精力再去追究當年之事,所以,她認可這個房子是楊某的遺產,並主張繼承。


懂得法律知識的人都知道,在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如果有遺囑,應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那麼,楊某的《關於房產權的說明》究竟算不算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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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定,這個房子是楊某和妻子婚後購買所得,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楊某死亡後,這個房子的一半歸楊某妻子所有,另一半屬於楊某的遺產。


而楊某妻子提交的《關於房產權的說明》證明楊某留有遺囑,經鑑定為楊某親筆所寫並簽名。從內容上來看,明顯是楊某生前對其所有的房屋份額所做的個人處分,在其去世後發生法律效力,符合自書遺囑的性質。該說明排除了其妻子和兒子之外,其他家庭成員的對涉案房屋的繼承權利。在楊某去世後,其妻子和兒子對涉案房屋享有繼承權,楊某對涉案房屋的處理意見,應當予以尊重並遵照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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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駁回了張婆婆繼承房產中16.7%份額折價款的要求。


很多時候,說情說不通,說理又理不清,而法律是明文規定,講究證據,是以事實為依據進行判斷與判定的。


關於楊某的做法,我們沒有身處其中,無權評論。但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遺囑的重要性,房子理應歸誰不重要,重要的是房主想要給誰,規範的書寫遺囑,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不得不說,為了家人和睦,減少糾紛,懂得相關法律,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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