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野生動物保護:平衡生態發展,蒙古“大漢”對動物“動了心”

元朝野生動物保護:平衡生態發展,蒙古“大漢”對動物“動了心”

元朝鐵騎

在我國曆史上的眾多朝代中,元朝憑藉其廣闊的疆域與強橫的軍事實力佔有重要地位。雖然在消滅南宋建立元朝之後,為了鞏固自身統治,蒙古族大力提倡漢化,導致原有的一些習慣被拋棄。但蒙古族卻從未丟棄其遊牧民族的重要特徵,即對自然的敬畏與愛護。也正是在這種思潮的影響下,在元朝,中國歷史上出現了一段罕見的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嚴格時期,這無疑是十分具有探討價值的。

蒙古族在遊牧階段至統一階段保護野生動物方面所做出的具體規定

1、對獵捕野生動物的時間和大小作了嚴格限制

作為發跡于山林原野之間的部族,蒙古族對自然有著更加深厚的感情。他們並沒有選擇竭澤而漁、焚林而獵的壓榨自然的生活方式,相反,他們注意到了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重要性,併為此做了明確規定。

早在成吉思汗時期,

狩獵就已經作內蒙古族的傳統,併成了重要的軍事訓練手段而成為國家制度。據《大札撒》記載:從冬初頭一場大雪始。到來年春牧草泛青時,是蒙古人的狩獵季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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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鷹狩獵

之所以會選擇這個時期,一來是因為冬季時動物的皮毛最為發達,價值也處於一年之中最高的階段,能賣出更好的價格;二來冬季並非動物的繁殖季節,能最大化降低對野生動物種族延續的影響。值得一提的是,他們還對個別種類的動物的狩獵時間有著自己的看法,認為在這個時間段內對該動物的損害最低,如在農曆白露至數九期間獵捕黃羊,霜凍至開春期間獵捕狐狸。

在獵捕活動進行時,蒙古族人也並非一概地獵取乾淨,而是會有選擇的放生。狩獵時,他們大多會將被種群淘汰和自然遺棄的動物當做目標,同時禁止獵殺處於懷孕期、年幼期、哺乳期內的動物。這一規定在元世祖忽必烈時更加嚴格:諸每歲,自十二月至來歲正月,殺母羊者,禁之。

此後元朝各位皇帝都曾頒佈法令對狩獵時間作出嚴格限定,即便是在北元和清朝統治下的蒙古,這一規定也並未有所放鬆。相比於簡單地盲目獵殺,蒙古人將自然規律和自身需求結合從而運用到狩獵活動之中,

既做到了經濟效益上的滿足,也有效保護了生態。正是這種可持續發展的長久思想,才使蒙古族能夠在草原之上綿延數代。

2、野生動物的種類也逐漸被納入捕獵活動需要考量的空間之內

對蒙古人來說,無論是生活必需品還是自身營養的補充,都需要通過獵殺動物來實現。尤其是在寒冷的草原,動物的皮毛的更是提供溫暖的必需品。在蒙古人早期的獵捕活動中,對動物種類的禁止尚還沒有明確的標註,但隨著這一活動規模的擴大和普及,被列入相關條款中的野生動物也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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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皮毛

在《元典章》中,野豬、鹿、獐、兔、天鵝、鴨等都是需要被保護的物種。而在《喀爾喀》中的律令則更為嚴格:不許殺無病之馬、鴻雁、蛇、青蛙黃鴨、黃羊羔、麻雀、狗等。誰看見獵殺者,要其馬。元朝皇帝還建立了專門的野生動物保護區和固定的狩獵場,並按照先祖規定進行捕獵活動。

同時,這些條款也暗合儒家思想與佛教的核心理論,對處於元朝統治下的漢族人來說,也並非完全不可接受,因此在具體推行並未遭遇太多阻礙。

雖然蒙古族人並未建立一個完善的生態保護思想,但從這些規定來看,他們很可能已經意識到了不同種類的動物對維持生態平衡的重要性。在人均溫飽都無法解決的古代,這種思想無疑是十分具有創設性的。而從結果來看,這些條款對保護環境所起到的作用也是顯著的。

除此之外,雖然古代對保護生態並沒有普遍的具體概念,但

歷朝歷代破壞環境的事例大多也是以砍伐樹木、改變河道等偏自然的為主,在濫捕濫殺野生動物當年並未有過太多的記載。

一方面是生產力低下,對普通人來說獵殺野生動物的代價與成本太高,稍有不慎付出生命也是有可能的;另一方面是貴族雖然有時候會將動物的皮毛當做炫耀的資本,但卻終究是少數人,不能形成穩定的需求市場。從總體上來說,尤其是在元朝這一政府對野生動物有嚴格保護規定的時期,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是較為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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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地區野生動物

長期原始的自然生活使蒙古族人形成了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思想

蒙古族屬於遊牧民族,常年過著“逐水草而遷徙”的遊牧生活,放牛牧羊,便是他們的日常狀態,而草原,更是他們賴以生存的重要家園。雖然他們在物質生活上並不能算富足,但在精神上卻擁有著極大的滿足感,熱愛生活並全身心地去享受。

在《蒙古秘史》中,我們可以發現很多有關蒙古族人舉行慶典活動的片段描寫:於豁爾豁納黑川,繞蓬鬆茂樹而舞蹈,直踏出沒肋之蹊,沒膝之塵矣。在一天的忙碌之後,蒙古族人在草原之上點燃篝火,載歌載舞,一副和諧景象。對早期蒙古族人來說,自然更多地是一名無時無刻陪伴自己的朋友,已經對其產生了深厚的感情,自然不忍心再去破壞它。

與此同時,一旦草原遭到破壞,作為蒙古族人能夠賴以生存下去的基礎也將消失。因此,對自然生態進行一定程度的保護便成了十分必要的行動。在長期實踐中,蒙古族已經形成了許多不成文的習慣法

,如不允許殺害懷孕的或者帶幼子的動物,不允許將一個群體作為獵殺對象等等

此外,他們還意識到了不同種類的生物對自然造成的破壞也是不盡相同的,例如過度放牧會造成草場退化。而直到元朝建立之後,元朝皇帝們又將本民族傳統的野生動物保護意識加入到法律條款的制定當中,這種現象在中國歷史上的各個王朝中是極為少見和具有代表性的。雖然在統一中原之後,獵捕動物已經不是蒙古族生存下去的必要行為,但作為本民族的傳統習俗和先祖定下的規矩,元朝還是將這些規定延續了下去。

元朝野生動物保護:平衡生態發展,蒙古“大漢”對動物“動了心”

元朝皇帝

早期蒙古族野生動物保護思想與規定的價值

1、尊重自然萬物並與其和諧相處

因為不同於漢族農耕的生活方式,使蒙古族在思想上呈現出許多崇拜自然的色彩。他們認為大自然的地位至高無上,包容並允許了人類與萬物在其中生存繁衍,並且正是由於大自然中神靈的庇佑,才使他們能夠在草原上無憂無慮的生活。

人類只是生態環境的參與者,而非決定者,我們應該放平自己的心態,將自己擺在正確的位置之上。從地位上來講,人類與其他動物是並沒有多大區別的。但是,人類卻由於其自身智慧的高端,不僅擁有對野生動物採取生殺予奪的任意態度,還從自己的角度出發將它們劃分了三六九等,對數量稀少的進行保護,對數量龐大的則採取了相對漠視的態度。

雖然從珍惜程度來看,數量稀少的野生動物確實更加值得保護,但如果從生態角度來看,無論數量如何,所有野生動物對維持自然平衡所能發揮的作用是一樣的,其身份也應該是平等的。而元朝時的野生動物保護規定則將這種不同生物之間的平等很好地體現了出來

,無論是狼、兔、鴨、狐狸、天鵝還是老鷹,都被納入了相應的保護條款之中。

2、明令禁止防止偷捕野生動物的行為發生

在元朝的律令中,我們能發現很多有關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規定的處罰:偷獵雌雄鷹鹿野豬者,罰牛等五畜;偷獵雄岩羊、野山羊、麝者,罰山羊等五畜;偷獵雄野驢者罰馬匹以上;偷獵貉獾.旱獺等,罰綿羊等五畜。

在平均生產力水平低下的古代,這一處罰對普通百姓來說不可謂不嚴重,從源頭上有效杜絕了迫害野生動物行為的發生。除此之外,由於元朝在早期征戰時獲得了大片土地,元朝皇帝們將許多地方劃分為了自己的捕獵禁區,其面積十分廣闊,“網絡周路萬里疆,幅員都是圍禁場”,自然生態保護區也是如此,一般不允許普通人進入其中,偷獵就變得更加難以發生了。元朝對野生動物的嚴格保護,也大抵體現於此。

元朝野生動物保護:平衡生態發展,蒙古“大漢”對動物“動了心”

遷徙的遊牧民族

總結

縱觀元朝歷史,其對野生動物保護的力度在各個王朝中都顯得獨樹一幟。而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與他們遊牧民族的早期生活經歷是有很大關係的,相比於農耕文明中的自給自足,他們更加依賴自然,也更加明白生態保護對本身種族延續的重要性。

在建立中原王朝之後,他們並未將這種傳統丟失,反而是繼續發揚光大運用到自己所統治的疆域之中,這對推進古代野生動物保護意識的形成是極為重要的。

參考資料:

1、《古代蒙古族野生動物保護法規之現代法學啟示》

2、《元代野生動物保護法再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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