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衛芳:“隱瞞就是犯罪”應成為一種“防疫共識”

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佈第三批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聚焦疫情期間因故意隱瞞出入境或疫情高發地區旅居史又拒不執行隔離規定,造成疫情擴散重大風險的刑事案件。(4月16日新華網)

據報道,自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各地已有多人因故意隱瞞疫情接觸史、旅居史等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偵查或被判刑。這說明,類似“故意隱瞞接觸史、旅居史”等惡意行為並不在少數,理應引起高度警覺,加強防範,並給予嚴懲重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故意隱瞞、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可以說,“故意隱瞞接觸史、旅居史”不僅是一種害人害己的行為,也是一種違法行為,“隱瞞就是犯罪”並非“言過其實”。

因此,筆者以為,“隱瞞就是犯罪”應成為一種“防疫共識”,要讓人人都知曉“故意隱瞞接觸史、旅居史”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重處。一方面,相關執法部門要對“隱瞞”行為採取“零容忍”的態度,要發現一起嚴懲一起,絕不姑息,絕不縱容,該追究刑責的要追究刑責,讓其為自己的無良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倒逼其遵規守法,不敢貿然“隱瞞”。另一方面,相關部門要鼓勵廣大市民積極大膽地對“隱瞞”行為進行檢舉揭發,並在“第一時間”採取措施進行隔離,以防病毒的傳染和擴散,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

筆者相信,只要旗幟鮮明地把“隱瞞”列入“犯罪”,高舉“法律利劍”,對“故意隱瞞接觸史、旅居史”等行為採取“刑罰”處置,就一定能有效遏制並打擊“故意隱瞞接觸史、旅居史”等惡意行為,從而避免疫情“不反彈”“不擴散”“不蔓延”,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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