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科:中央 1 號文件鄉村產業領域亮點多

邵科:中央 1 號文件鄉村產業領域亮點多


一是為產糧大縣提供更立意長遠的支持政策。文件提出“ 加大對產糧大縣的獎勵力度,優先安排農產品加工用地指標。支持產糧大縣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指標跨省域調劑使用,調劑收益按規定用於建設高標準農田”,這就較之前側重通過財政資金進行獎補的產糧大縣獎勵政策有了更立意長遠的政策導向,凸顯“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的支持原則,更有利於產糧大縣的涉農產業提升產業附加值和綜合經營效益。


二是拓展現代農業設施建設的產業鏈內涵。文件提出“ 啟動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設施建設工 程。加強農產品冷鏈物流統籌規劃、分級佈局和標準制定。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建設一批骨幹冷鏈物流基地。國家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供銷合作社、郵政快遞企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建設產地分揀包裝、冷藏保鮮、倉儲運輸、初加工等設施,對其在農村建設的保鮮倉儲設施用電實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體現了中央對現代農業設施建設的支持環節已經從側重產前、產中環節拓展延伸到了產後環節,釋放了中央重視農產品產後商品化處理問題的明確信號,並通過對保鮮倉儲設施用電實行農用電價格政策等方式,更加清晰引導和支持涉農主體加強產後設施建 設,有助於在各個市場主體共同參與下,促使我國農業構建起更為完整合理的產業鏈體系,實現產業增值增效。


三是賦予發展富民鄉村產業更大價值意義。文件提出“ 制定農業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並加強統計核算,全面準確反映農業生產、加 工、物流、營銷、服務等全產業鏈價值”,筆者理解為這是對“國務院關於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 國 發〔2019〕12 號)” 中 提出的“完善鄉村產業監測體系,研究開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情況統計”的進一步細化實化,有助於讓社會各界更加全面認知農業產業的綜合社會經濟價值,有助於改變農業產業很難貢獻稅收和 GDP 的舊有印象,讓農業產業變得更加“打動人心”。


邵科:中央 1 號文件鄉村產業領域亮點多


四是強化金融財稅支持力度出實招。文件提出“按照‘ 取之於農、主要用之於農’ 要求, 抓緊出臺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進一步提高農業農村投入比例的意見”,這體現了中央加大農業農村領域財政投入力度的堅定決心。而“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按規定享受現行小微企業相關貸款稅收減免政策。合理設置農業貸款期限, 使其與農業生產週期相匹配”,體現了中央在金融財稅領域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明確路徑。這兩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支持力度,如果都得到有效落實的話,將非常有助於緩解農業農村領域的資金要素投入不足問題。


五是破解鄉村發展用地難題放大招。文件提出“將農業種植養機庫房、分揀包裝、廢棄物處理、管理看護房等輔助設施用地納入農用地管理,根據生產實際合理確定輔助設施用地規模上限。農業設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將自然資源部和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 號)上升為中央層面的文件內容,讓全體農業從業者吃下農業設施用地合法合規使用的“定心丸”,更加有助於農業從業者根據自身發展需求建設完善農業設施,提升產業附加值。


文件提到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通過村莊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節餘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優先用於發展鄉村產業項目。新編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應安排不少於 10% 的建設用地指標,重點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省級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應安排至少 5% 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保障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用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於發展鄉村產業”更是力度空前。原來的不少涉農文件也強調要完善涉農產業的用地保障,但都沒給出明確的定量比例。比如國發〔2019〕12 號強調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加大對鄉村產業發展用地的傾斜支持力度,但沒說加大到何種程度。這就使得相關政策很難落地和監督考核(留給相關職能部門的彈性操作空間太大),農業農村部門也拿不出更加有效的方法去和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協商。這次對於相關比例的明確,有助於解決相關職能部門間的推諉扯皮等問題,為涉農市場主體爭取到更加確定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制度紅利,有效緩解涉農產業建設用地指標不足的瓶頸制約。而“抓緊出臺支持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政策意見”也將更具體解決相關建設用地指標不足問題,預計該文件將與自然資規〔2019〕4 號文件一起全面有效緩解我國鄉村產業發展的設施和建設用地不足的瓶頸制約。


(作者單位:農業農村部管理幹部學院)


來源:《中國農民合作社》期刊2020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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