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縣一男子醉酒摔死,飯店因樓梯不合規被判擔責10%

男子醉酒下樓喪命 樓梯不合規商家擔責10%

南昌縣一男子醉酒摔死,飯店因樓梯不合規被判擔責10%


因在飯店醉酒不慎從樓梯上摔倒引發的侵權糾紛數不勝數,此時,若以飯店樓梯設計不規範請求賠償,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侵權糾紛案。

2019年6月1日12時許,吳某邀請朋友攜帶大量酒水到南昌縣某飯店二樓用餐。席間,吳某除與兩人平分了一瓶白酒外,還獨自飲用了兩瓶啤酒。餐畢,眾人陸續下樓,吳某在從二樓往一樓獨自下樓梯過程中,因未抓牢扶手,重心不穩,身體失控,雙腳踏空,不慎從樓梯上摔下,仰面倒地受傷。飯店老闆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吳某被送入醫院搶救,醫院向家屬說明患者隨時死亡可能,家屬表示知情理解並簽署自動出院知情同意書,次日下午出院,出院當日,吳某死亡。此後,吳某家屬以飯店設置的樓梯設計不符合規範為由,請求飯店賠償吳某死亡造成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飯店樓梯踏步共有20級,材質為大理石,每級踏步均設有防滑糟,兩側安裝了木質扶手,上、下樓梯口及牆壁上張貼有“小心地滑”的提示語。

法院經審理認為,

受害人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自己的年齡、身體健康狀況、酒量及酒後身體反應等應有明確清醒的認識和判斷,應對自身的安全負責,應認知到自己飲酒後的潛在危險和後果,應當對自己飲酒後的行為負責,且受害人吳某作為飯局的召集人和組織者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受害人本人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飯店在樓梯口張貼了警示標識,對樓梯踏步加裝了防滑槽,在事發後積極救護,盡了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被告作為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管理人,其樓梯級數不符合《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中“每個梯段的踏步不應超過18級,亦不應少於3級”的規定,高於國家標準,因而其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對受害人的損害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最終酌定被告飯店對受害人吳某的死亡應承擔10%的責任。

來源:南昌縣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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