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事件可否不再層層請示?民革中央呼籲修法

突發事件可否不再層層請示?民革中央呼籲修法

文 | 孫金誠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人民政協報”(ID:ppcdaily),原文首發於2020年4月22日,標題為《突發事件可否不再層層請示等待上級決策?民革中央提案呼籲修法》,不代表瞭望智庫觀點。

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不論是科學防治、精準施策,還是統籌兼顧、復工復產都離不開法律的支撐。在這次疫情大考之下,我國現有應急管理法律體系暴露出一些不足,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迫在眉睫。近日,民革中央向全國政協提交提案,建議加快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工作,推進應急預案和標準體系建設等環節入手,儘快建立完善一整套著眼當前、立足長遠的應急管理法律體系。

民革中央在提案中指出,“非典”疫情之後,我國初步形成以《憲法》為依據,以《突發事件應對法》為核心,以相關單項法律法規為配套的應急管理法律體系。但在此次疫情期間暴露出了不少短板:《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約束力不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之間不夠協調;應急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不夠完善、綜合協調應對不足等。

據此,民革中央建議,加快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工作。包括修訂《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該法的配套法規、規章;對現有應急法律規範進行系統清理,消除不同立法之間存在的矛盾和衝突,破除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的侷限性,實現應急法律規範體系內部的協調統一。

完善應急法律中的具體制度。一方面完善應急法的實施機制,建立應急法實施的預授權機制,假定不同類型的危機情景,只要相應的情景出現,相關機構可直接實施法律上規定的措施,不需要再層層請示彙報等待上級決策。同時,下級政府應將此報告到相應層級的上級機關,由上級機關及時對形勢作出複核式的判斷,如果認為下級機關的判斷是錯誤的,及時糾正、調整乃至取消下級已經採取的應急措施,使科層制體系發揮複核、糾錯的功能,從而避免在突發事件應對中政出多門、各行其是。另一方面,完善應急準備制度,充分考慮應急法的本質特徵和根本要求,全面更新應急準備制度,給予其細化、剛性、嚴格的規定,避免在下一次公共危機來臨時重蹈覆轍。

簡化跨部門行政執法事項的協調機制。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的應急管理部門設立執法協調機構,對於需要協調的跨部門執法事項,由該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做出個案式的決定,臨時確定一個部門負責處理。待疫情形勢緩解或者結束之後,再補辦其他部門的執法程序。在補辦程序中,經多個部門協商後,可以變更之前由一個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

突發事件可否不再層層請示?民革中央呼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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