磚頭從天而降砸傷小區保潔,54名業主被判賠償

從天而降的磚頭砸傷了小區保潔員,找不到責任人的情況下誰該擔責?去年,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曾審理過類似案件。


2018年8月的某一天,原告汪某作為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某小區的保潔人員,在小區內1號樓1單元門前進行衛生打掃時,被高空墜落的半塊紅磚擊中頭部,導致嚴重受傷並當場昏迷。小區內晨練的一名女性業主發現情況後及時通知小區物業管理人員,物業管理人員趕到現場發現原告頭部出血,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


經勘查,110出警人員懷疑墜落的半塊紅磚是從1號樓1單元內裝修的業主家掉落,並查看監控錄像和入戶調查,但未查明實際侵權人。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嚴重受傷,於當天被送往西寧市某醫院手術治療。因某小區1號樓1單元高空墜物導致原告嚴重受傷,且無法查明實際侵權人,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規定向城北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擔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本案訴訟費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擔。


城北法院經審理認為,84名被告的房屋裝修入住情況不盡相同,拋擲物或為房屋建設施工時工地遺留或為業主裝修房屋時產生,故無論業主房屋在事發時是否裝修,都不能排除該物品可能位於其房屋內,各被告所舉證據不能證明事發時,其房屋內沒有其他人,因此,除因房屋地理位置不可能拋擲物品致原告損害的3號房屋被告及監控視頻拍攝到的1、2樓住戶不可能拋擲物品致原告損害的被告外,其他54名被告均作為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原告因砸傷所致的損害後果給予平均補償。


原告已被西寧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且被告物業公司未向原告履行工傷及醫療的繳費義務,其基於第三人侵權引發的傷亡事故以補償方式(即在工傷補償和民事補償中選擇一種方式的基礎上,就差額按照另一種方式補償的原則)被告物業公司自願向原告支付了醫療費,被告物業公司不應再承擔原告剩餘損失的補償責任。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部分業主已履行賠償義務。


典型意義


近年來,高空拋物致人受傷案件頻發,此類案件因確定具體侵權人難、取證難,難以定責追責。本案中部分業主通過積極舉證意在證明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沒有實施拋物行為的可能,據此抗辯免責。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54名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高空墜物案件中,應當注意侵權人的確定和取證工作,對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案件,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對被告予以相應處罰,從而嚴厲打擊此類行為,以收遏制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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