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恆經典案例丨涉黑犯罪辯護結果 量刑減輕八年

案情介紹:在莫某等38人涉黑案件中,郝某某作為該組織積極參加人員因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作為第三被告人被依法提起公訴。

王春林、凌利霞律師接受呼和浩特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作為郝某的辯護律師為其出庭辯護。作為專門從事經濟犯罪辯護的律師團隊。

當對案卷材料認真分析論證後,律師團隊大膽提出證據瑕疵問題,並有針對性提出“罪輕”辯護意見,認為郝某某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的兩輛大眾途銳越野車、路虎攬勝越野車的價值認定結論的依據錯誤,兩輛車均屬於無初始登記手續的車輛,均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意義上的機動車,也不具有財產意義的市場評估值,當律師團隊提出不應當按照市場價值認定的法律意見後。

最終郝某某由起訴時第三被告人的量刑地位成為判決後的第七被告人量刑地位,認定郝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決結果較第三被告人量刑減輕八年有期徒刑。


尊恆經典案例丨涉黑犯罪辯護結果 量刑減輕八年

尊恆經典案例丨涉黑犯罪辯護結果 量刑減輕八年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

內蒙古尊恆律師事務所接受呼和浩特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並經被告人郝某某的委託作為他的辯護人參加本案訴訟活動。

開庭前,辯護人認真查閱了相關案件材料,並且認真對被告人郝某某佔有、使用無合法手續的路虎、途銳車輛能否進行價值評估、評估依據,以及該車輛是否存在價值問題,進行了大量的資料查閱。

辯護人本著對法律負責,對公訴機關懲處犯罪、打擊犯罪負責,對司法行政機關指定援助義務高度負責的態度,根據指控的該犯罪事實,提供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辯護人對被告人郝某某的第11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價格數額提出以下異議,請公訴人、合議庭給予綜合考慮。

1.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價格認證中心“新發改價認【2019】認字28號(2019年4月14日)結論“三”價格認定過程及方法中表述:查(勘)驗後,價格認定小組成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沒有表述何種規定】和標準【也沒有表述何種標準】,嚴格遵守價格認定的程序和原則,認真分析研究現有資料,深入開展市場調查,採用市場法對價格認定標的涉案大眾途銳越野車和路虎攬勝越野車在基準日的市場價格進行了客觀公正的分析測算【該價格認證程序錯誤,無手續非法車輛不應當按照市場價進行價格認證,而應當按照殘值評估價確認價值】。理由是: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5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96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107條規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通過上述規定可以證明:沒有合法手續車輛拍賣的是殘值價值,如果進行價格認證後再進入市場,並且按照市場價銷售,完全違背了非法車輛禁止上路行駛的上述規定。同時,如果把拍賣理解是車輛所有權轉移,與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內容也完全相悖。

如果公訴機關堅持認為非法車輛可以按照市場價進行價格確認,首先應當提供法定證據證明,否則不能將非法車輛與有合法手續的車輛比照市場價進行價格認證,也只能理解是處理殘值。

2.合法車輛評估方法採用的是“重置價格”。即:被評估車輛的現時價格=重置價格×(1-已經使用年限/規定使用年限)×100%×調整係數【其中,(1-已使用年限/規定使用年限)×100%的部分,得出的結果叫“成新率”】。“重置價格”就是指購買一輛新的與被評估車輛一樣的車輛所支付的最低成本【例如,伊蘭特1.6GL,已使用兩年。目前新車平均價為10.48萬元,優惠價約9萬元左右,以9萬元為重置價格,經濟使用壽命為15年,按照公式:90000×(1-2/15)×100%=78000元】。

郝某某使用的香檳色途銳與路虎攬勝越野車從未進行過初始登記,也不具有已經使用年限和規定使用年限的情況,因此也就不具備“重置價格”評估的條件。

法定依據是《道路交通法》第8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所以辯護人堅持認為,被告人郝某某佔有、使用的非法車輛不能按照市場價進行價格認證,也不能對其認證價格作為情節輕重考慮的因素。

3.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7條規定,申請註冊登記應當提供: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六)規定:機動車來歷證明是指: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或者二手車交易發票。在國外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該車銷售單位開具的銷售發票及其翻譯文本,但海關監管的機動車不需提供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郝某某使用的“路虎攬勝和香檳色途銳車”均無合法手續。若該車已經確認無合法手續,那麼該車鑑定結論分別為30萬元和9萬元就是錯誤的。

基於上述規定:

(1)若屬於走私車,不管採取什麼手段,均不能變更為合法化。

(2)機動車登記,必須有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3)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對涉嫌走私的機動車,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4)不屬於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6)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條規定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註冊登記。

(7)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條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對涉嫌走私、盜搶的機動車,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辦理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等業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罪標準問題(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二)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第2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後果的;(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司法解釋對掩飾、隱瞞涉及機動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認定“情節嚴重”已有規定的,審理此類案件依照該規定。

第4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數額,應當以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時為準。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財物的價格高於其實際價值的,以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價格計算。多次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未經行政處罰,依法應當追訴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第11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選擇性罪名,審理此類案件,應當根據具體犯罪行為及其指向的對象,確定適用的罪名。通過上述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人郝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本罪,還應當考慮機動車來源的上游犯罪問題。雖然上游犯罪不影響本罪名的成立。但是,合法財產與非法財產的來源不同,對其價值認定標準、價值評定方法、認定程序上是有很大差距的。因此,被告人郝某某佔有、使用的兩臺非法車輛不能證明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上辯護意見就是內蒙古尊恆律師事務所王春林律師團隊在涉惡涉黑案件中有理有據提出的辯護觀點,辯護意見效果較好地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和靈活性的綜合運用。也是對王春林律師團隊多年來在處理案件中實踐經驗的檢驗,通過案件總結辯護經驗對我們年輕律師的學習將產生積極的借鑑意義。


本期作者:內蒙古尊恆律師事務所 焦燕

本期審核:內蒙古尊恆律師事務所 王春林

本期終審:內蒙古尊恆律師事務所 盧湘晨

內蒙古尊恆律師事務所 焦燕

尊恆經典案例丨涉黑犯罪辯護結果 量刑減輕八年

內蒙古尊恆律師事務所 焦燕

焦燕,畢業於內蒙古科技大學包頭師範學院,公共事業管理專業,法學專業雙學位。熟悉各類公文、文本的書寫;具有較強的表達和溝通能力;具有較強的判斷能力及邏輯分析能力;資源整合分析能力較強,數據敏感度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具有較強的服務意識,能及時妥善解決問題。2020年加入內蒙古尊恆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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