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與電動車主相撞致其死亡

行人闖紅燈與電動車主相撞致其死亡

行人違反交通信號燈,闖紅燈橫穿馬路,與電動車相撞後逃逸,電動車主經搶救無效不幸身亡。日前,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並依法作出判決。

2018年12月6日17時35分許,被告人謝某在寧波市鄞州區五鄉鎮環城南路機動車道南車路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由北往南步行闖紅燈橫穿馬路,與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由東往西行駛的鄧某相撞,雙方倒地,兩人均受傷,電動車毀損。事故發生後,謝某逃逸。幾分鐘後,有路人經過報警。不幸的是,被害人鄧某因受傷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交警部門認定:在本次事故中,謝某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鄧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承擔次要責任。

經鑑定,被害人鄧某因交通事故頭部撞擊鈍性物體面,導致顱骨骨折、蛛網膜下腔出血,繼而引發顱內壓增高,壓迫延髓嘔吐中樞及生命中樞,咳嗽等反射減弱,嘔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氣管引起窒息死亡。

2018年12月14日,謝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後,謝某親屬代為向被害人親屬賠償了5萬元。

2019年3月19日,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鄞州區法院提起公訴。被害人鄧某的家屬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89萬餘元。

庭審中,被告人謝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錶示認罪,並解釋說當天晚上風雨交加,自己打著傘沒能看清路面情況,在事故發生後,因為心慌意亂,又擔心對方訛錢,就逃離了事故現場,沒有查看車主的受傷情況也未報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並在交通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謝某的犯罪行為致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遭受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鄞州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謝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賠償被害人家屬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17萬餘元(已扣除案發後被告人家屬代為賠付的5萬元)。

目前,該案件判決已生效。

轉載自人民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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