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部關於大氣汙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將於6月1日起施行

我市首部關於大氣汙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將於6月1日起施行

4月26日上午,記者從市政府新聞辦組織召開廊坊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我市首部關於大氣汙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廊坊市加強大氣汙染防治若干規定》(以下稱為《若干規定》)將於6月1日實施。

據市大氣辦副主任、市生態環境局副局長李春元介紹,2018年12月25日,廊坊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主任會議,將《若干規定》列入了立法工作計劃。通過廊坊市人大常委會和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多次修改完善完成了《若干規定》的制定工作,並於2019年11月27日廊坊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將於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若干規定》針對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執法依據不明、執法手段有限、部門職責不清等問題,對大氣汙染防治信息化建設、環境信用管理、高汙染燃料管控、運輸車輛揚塵汙染防治、露天焚燒汙染防治等作出明確規定,將為廊坊大氣汙染防治工作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同時,該規定針對我市大氣汙染較為突出的散煤等高汙染燃料復燃汙染、油(氣)品汙染、運輸車輛揚塵汙染等主要汙染源治理工作,在上位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增加和補充,明確了具體要求,解決了我市大氣汙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操作性不強、執行效率不高等問題。

記者瞭解到,《若干規定》在明確市、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環保職責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了大氣環境差異化管控制度、重汙染天氣響應制度、汙染源監測網絡的建設和管理、信息化建設、信用體系與聯合懲戒制度,進一步細化完善了大氣汙染防治管理相關規定。為加強對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的誠信管理,將違反《若干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信息納入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依照有關規定對失信單位和個人實施聯合懲戒等,做到權責分明,全面覆蓋。

對運輸車輛揚塵汙染、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餐飲油煙汙染、汙染源監測聯網等作出了規定,明確了職能部門責任和處罰的標準,按照分檔處罰的規定細化了上位法裁量權過大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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