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我市首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将于6月1日起施行

4月26日上午,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廊坊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首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廊坊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以下称为《若干规定》)将于6月1日实施。

据市大气办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李春元介绍,2018年12月25日,廊坊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将《若干规定》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通过廊坊市人大常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多次修改完善完成了《若干规定》的制定工作,并于2019年11月27日廊坊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针对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依据不明、执法手段有限、部门职责不清等问题,对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环境信用管理、高污染燃料管控、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防治、露天焚烧污染防治等作出明确规定,将为廊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同时,该规定针对我市大气污染较为突出的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复燃污染、油(气)品污染、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等主要污染源治理工作,在上位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增加和补充,明确了具体要求,解决了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操作性不强、执行效率不高等问题。

记者了解到,《若干规定》在明确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环保职责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大气环境差异化管控制度、重污染天气响应制度、污染源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信息化建设、信用体系与联合惩戒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为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诚信管理,将违反《若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信息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照有关规定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等,做到权责分明,全面覆盖。

对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餐饮油烟污染、污染源监测联网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职能部门责任和处罚的标准,按照分档处罚的规定细化了上位法裁量权过大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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