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吉林市城區供熱管理條例(草案)》的意見反饋

2019年上半年吉林市住建局起草了一個《吉林市城區供熱管理條例(草案)》並向社會徵求意見,反饋時間截止到2019年5月3日。

本人寡聞,最近才看到這個“通知”。反饋時間已過,不知道提出意見還有沒有機會,那就在眾人關注的“今日頭條”平臺上將意見發表出來吧。

《草案》共計八章五十八條,直接涉及到消費者權益有這麼幾條:

第三十一條 供熱經營企

業應當與熱用戶簽訂供熱合同。

供熱合同示範文本由市供熱主管部門制定。

供熱合同是收繳熱費、投訴維權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拒籤。

…未簽訂書面合同,供熱經營企業已經向熱用戶供熱一個或者一個以上供熱期的,視為熱用戶與供熱經營企業之間存在事實合同關係。

第三十五條 商品房已辦理入住手續的,熱費由房屋買受人交納;未辦理入住手續的,熱費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三十六條 …停止用熱的熱用戶,應當向供熱經營企業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收取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以上這幾條的實質就是:

一、購買新房的業主無條件向供熱企業交納供熱費,若不選擇供熱企業提供的熱商品要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

二、老用戶若停用其熱商品也要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

三、熱商品供需合同既“不得隨意拒籤”也不需要簽訂,因為即使未簽訂合同也可以確定你與供熱企業的“事實合同關係”。

那麼,消費者如何維權?

筆者列舉《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條款,消費者可自行判斷作為維權的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

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後筆者還要提出:

一個是國家鼓勵清潔能源取暖。

再一個是供熱消費者一直希望計量收費。

《草案》僅對此一帶而過。可以看出《草案》對這兩個問題是否重視,一目瞭然。

事實是:

一、有的供熱溫度很高,住戶不得不開窗降溫,造成熱源浪費。如果計量收費,用戶自行調節室溫既節省了費用又節約了熱能源。為什麼供熱企業不積極推行?你懂的!

二、用戶溫度不達標,供熱企業的回答是鄰居停熱造成的,製造鄰里關係糾紛,影響社會安定。而不提進戶熱水溫度不達標的問題。當然,有關部門根本沒有制定進戶熱水溫度標準,在此呼籲有關部門儘快制定這個標準。

三、消費者選擇其他熱源取暖,還需要經過供熱企業的認可並簽訂協議,典型的“運動員兼裁判員”,即使消費者用其他方法取暖,這個所謂協議通不過照樣收取“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

四、應停止收取“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收費依據是“市價字2018 41號通知”。請問,“法”和“通知”哪個大?

再說,供電、供水、供燃氣,哪個沒有“設施運行基礎費用”?這是供應方必備的運行條件,這個也要消費者承擔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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