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搶敢當當的李國慶“搶之有理”?

“言之有李”李國慶摔杯之聲尤餘音繞樑,又上演一出搶公章,真是“驚天地泣鬼神”。噹噹網控制權爭奪戰瞬間霸屏,一時間各種分析評論。其中關於李國慶《告噹噹網全體員工書》中提及的股東會決議的效力成為影響整個事件走向的關鍵。這一問題涉及公司治理的基本常識,作為法律工作者,筆者今也蹭一蹭熱點,弘揚一下社會責任,給大家普及下公司治理的基本常識,相信經過這一轟動事件的薰陶洗禮,吃瓜群眾的公司法知識會得到些提升。


噹噹網的股權結構

筆者通過天眼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瞭解到,噹噹網頂層控制主體為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噹噹公司”),其股權結構為:俞渝持有64.2%,李國慶持有27.51%,天津騫程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天津騫程”)持有4.4%,天津微量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天津微量”)持股3.61%,上海宜修企業管理中心持有0.28%。天津這兩個合夥企業應是噹噹公司的員工持股平臺。


另據媒體報道,實際上俞渝與李國慶的孩子持有18.65%股權,按比例在現有登記股東當中代持,噹噹公司實際股權比例是:俞渝持有52.23%、李國慶持有22.38%、孩子持有18.65%,其他持有6.74%。


但是李國慶否認了代持的說法。根據李國慶搶到公章後發佈的公告,李國慶主張,噹噹公司的股權結構中,他與俞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合計持股91.71%,基於夫妻共同共有原則,這91.71%的股權應由夫妻兩人平分,所以李國慶實際持股45.855%。


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俞渝是噹噹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闞敏為監事。闞敏還是天津微量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李國慶持有當當公司多少股權

李國慶基於夫妻共有原則,認為其實際持有公司45.855%的股權。但是從媒體報道信息得知,李國慶與俞渝的離婚之訴尚無定論,法院並未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進行確認並分割,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更未發生變更。就即便夫妻二人持有的當當公司股權為夫妻共同共有,那也只屬於李國慶與俞渝夫妻二人範疇內討論之事,屬於家事,在涉及到公司表決權之時,仍需按雙方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股權比例確定。因此,在《公司法》意義上,李國慶只持有當當公司27.51%的股權,他主張實際持有45.855%股權缺乏法律依據。至於代持兒子股權問題,因根據現有媒體報道信息尚無法確認,在此不做更多討論。


李國慶是否有權召集召開臨時股東會

根據《公司法》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公司應當召開臨時會議。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根據網絡上發佈的李國慶公告顯示,李國慶要求召開噹噹公司股東會,設立董事會,俞渝不同意,公司監事也未履行職務,因此李國慶作為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股東按公司法規定召集股東會。


從李國慶持股比例看,無論是否考慮代持因素,他持股比例都超過10%,表決權超過十分之一,因此他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且在執行董事或監事不履職情況下有權召集臨時股東會。


但李國慶本次召集臨時股東會在程序上要合法,他至少得提供證據證明,李國慶已向公司提議召開股東會,且作為執行董事的俞渝以及監事闞敏不召集。從現有媒體報道的信息看不出,李國慶是否做足法律功課,做足程序證據。這些事實需要進一步跟進了解,然後再做分析。


李國慶股東會召開程序是否合法

根據《公司法》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意思就是說,開股東會前應通知全體股東。


噹噹網向媒體回應表示,俞渝本人、噹噹網其他管理層股東,沒人知道這個“股東會”的召開。爭議雙方各執一詞也在意料之中,不過李國慶主張股東會召開程序合法,必須得舉證證明此次股東會召開已通知了噹噹公司全體股東,如未依法履行通知義務,股東會召開將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股東會決議程序是否合法

根據網絡上披露得李國慶搶到公章後發佈的公告,“李國慶先生於2020年4月24日依法召開臨時股東會,並做出決議:公示公司依法成立董事會,由李國慶、俞渝、潘越新、陳立均擔任董事,同時通過新的《公司章程》。同日,公司依法召開了第一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李國慶先生為董事長與總經理。”


李國慶召集召開股東會決議成立董事會並通過新公司章程的決議程序是否合法?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成立董事會並非屬於公司特別事項,不需要經過三分之二表決權股東通過,其表決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規定。因筆者無法得知噹噹公司章程規定,對於成立董事會的決議內容無法做出評判。


修改公司章程屬於公司法明確規定的特別事項,依法需要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股東通過。但即便如李國慶所稱其實際獲得53.87%的支持,也遠沒有達到三分之二比例,通過新的公司章程這一決議內容明顯不符合《公司法》要求。


另公告所述李國慶獲得股東天津騫程、天津微量支持也存疑。天津騫程態度不得而知,但天津微量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噹噹網副總裁闞敏在接受包括環球網科技在內的媒體採訪時被問到“噹噹最想對李國慶說什麼?”闞敏稱:“趕緊走,離噹噹越遠越好。現在公司管理層百分百支持俞渝。” 闞敏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代表天津微量,他的表態跟李國慶公告相矛盾。


基於上述,李國慶的股東會決議程序可能存在重大瑕疵。


噹噹公司只有執行董事沒有董事會是否合法

在搶公章事發後,有媒體問當當公司副總闞敏,噹噹之前為什麼只有俞渝這個執行董事,而沒有形成董事會?如果沒有正常的董事會,對公司日常的經營管理會有些弊端嗎?


公司是不是必須設立董事會呢?


當然不是必須。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因此俞渝兼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符合法律規定。


俞渝一人大權獨攬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個雙刃劍,優勢在於決策效率高,俞渝一人說了就算。當然弊端也很明顯,決策完全出於一人,一言堂,沒有制衡,公司命運繫於一人,也比較危險。 所以,這種簡單的治理結構一般適合規模小的公司。公司發展壯大後,還是非常有必要規劃設計科學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


文章末了,基於法律工作者嚴謹性考慮,有必要說明一下,以上分析評述皆基於截至2020年4月27日前媒體、網絡披露的信息,而媒體信息因各種原因可能並不全面,對於噹噹事件的評述自然也可能偏頗。筆者的重點在於普及公司治理常識,對慶渝恩怨並不感興趣。當然筆者會繼續關注噹噹網,在獲得更多更全面完整信息後,將會從法律角度進行更準確解讀,希望朋友們對公司法、公司治理、公司控制權等有更多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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