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能“私了”?看看真相

私了,相信大家都聽說過,所謂“私了”其實就是指不經過司法程序而私下協商一致解決問題;比如說我們生活中常見的私了的事情就是交通事故,雙方就賠償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後,就不走司法程序,自己把事情解決了。

有的事情可以私了,但有的事情則不可以,比如酒駕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按照法律規定就是不可以私了的。除了交通事故外,其他問題也是如此,能不能私了還是要分情況。

刑案能“私了”?看看真相

看過各種各樣的事情私了解決,有的人就在問,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嗎?刑事案件也就是說違反了《刑法》規定而引發的案件,至於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私了,被害人是否有權可以與對方協商處理,不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這關健還是在於到底是什麼性質的刑事案件,有的刑事案件可以而有的則不可以。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有2類刑事案件是可以私聊解決的,其他的,都不行!

1、告訴才處理案件

告訴才處理案件也就是我們一般說的“不告不理”案件,即:只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訴訟,要求主張權益時,法院才會立案審查,否則即使違法犯罪事實存在,也不能處理。既然規定就是被害人自己(本人,他人無權代告時也不受理)不上述法院就不管的案件,那麼被害人自然就有權利選擇告或者不告。若受害人與對方協商一致了,受害人就可以選擇不告,那麼就不會立案判決,也就是達到了私了的效果。

刑案能“私了”?看看真相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四種,以下4種罪就是不告不理,有機會私了的:一是侮辱、誹謗罪,指公然的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比如網上傳播謠言;二是虐待罪,指使用暴力對待他人,給他人造成人身及心理傷害的,比如家暴;三是侵佔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比如撿了東西拒不歸還的;四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指以暴力或其他行為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強迫他人結婚或離婚的,比如包辦婚姻。

2、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

違法實際上並不代表就是犯罪,比如說若被害人能夠證明該起案件屬於輕微刑事案件,受害人受到的傷害並不嚴重,系輕傷的,就是侵害健康權違反法律規定但尚不構成刑事犯罪,這樣的情況就可以進行私了。在這種後果不嚴重,損失輕微的刑事案件中,協商一致後可以約定侵害方賠償受害方經濟損失,受害方不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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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是否屬於刑事犯罪就不以被害人的意識而改變,若涉及刑事犯罪了或損害的是公共利益,那麼受害人個人的諒解就並不能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比如說,受害人受到嚴重傷害,加害者已構成刑事犯罪,案件不屬於可私了的範圍了;受害人或其家屬願意與加害者協商並予以諒解,也不能讓加害者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這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在量刑時可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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