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石看法 | 開鬥氣車可構成危險駕駛罪

案情回顧

網約車司機張某在載客行駛中因變更車道與董某的車發生別擋,後二人駕車在高架橋超速追逐競駛,併發生碰撞,導致一路人輕微傷、兩輛車損壞。案發後,張某、董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法院認為,二人的行為均構成危險駕駛罪,對張某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對董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法律提示

機動車已成為重要的代步工具,隨之相伴的違法駕駛行為也越來越多,交通事故時有發生。為此,我國2011年頒佈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增加了危險駕駛罪,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指導案例的意見,機動車輛駕駛人出於比拼駕駛技術(競技)、追求飆車的刺激感、相互較勁(俗稱“鬥氣”)或者其他動機,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趕行駛,可能影響到其他機動車輛行駛安全,危害到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行為,應認定為追逐競駛。

本案中,張某因存在不文明超車併線的情況,董某見狀也未控制自己的不滿情緒,與張某產生矛盾。後張某的超速行為再次激怒董某,於是董某產生將張某車輛別停的想法,後二人便開始在道路上追逐競駛。很明顯,二人主觀上都是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曲折穿行、多次並道、快速追趕行駛的行為,按照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可以認定兩位駕駛員的行為屬於追逐競駛。

那麼,什麼樣的追逐競駛情形屬於情節惡劣呢?通常認為,在刑法和司法解釋中沒有列舉式明確的情況下,應綜合考慮追逐競駛中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程度,擾亂沿途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或居民生活秩序的情況,引起人員、車輛恐慌的程度,足以威脅途經人員、車輛的生命財產安全狀況綜合確定。

筆者提醒廣大駕駛員要引以為戒,在駕駛過程中,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秉承安全、文明的駕駛理念,避免一切不安全的隱患,杜絕違規、違法行為的發生,讓駕駛真正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和快捷。

來源 | 《北京日報》2019年1月30日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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