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薄膜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農用薄膜汙染,加強農用薄膜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用薄膜,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地面覆蓋薄膜和棚膜。
第三條 農用薄膜的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農用薄膜汙染防治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用薄膜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使用、回收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生產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過程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鼓勵和支持生產、使用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
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使用
第七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落實國家關於農用薄膜行業規範的要求,執行農用薄膜相關標準,確保產品質量。
第八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在每卷地膜、每延米棚膜上添加可辨識的企業標識,便於產品追溯和市場監管。
第九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依法建立農用薄膜出廠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用薄膜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和批號、產品質量檢驗信息、購貨人名稱及其聯繫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出廠銷售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條 出廠銷售的農用薄膜產品應當依法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標明推薦使用時間等內容。
農用薄膜應當在合格證明顯位置標註“使用後請回收利用,減少環境汙染”中文字樣。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應當在合格證明顯位置標註“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條件”中文字樣。
第十一條 農用薄膜銷售者應當查驗農用薄膜產品的包裝、標籤、質量檢驗合格證,不得采購和銷售未達到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不得將非農用薄膜銷售給農用薄膜使用者。
農用薄膜銷售者應當依法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用薄膜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者、生產日期和供貨人名稱及其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銷售臺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二條 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籤標註的期限使用農用薄膜。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使用者應當依法建立農用薄膜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用薄膜名稱、用量、生產者、銷售者等內容。農用薄膜使用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用薄膜使用控制,開展農用薄膜適宜性覆蓋評價,為農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鼓勵農用薄膜覆蓋替代技術和產品的研發與示範推廣,提高農用薄膜科學使用水平。
第三章 回收和再利用
第十四條 農用薄膜回收實行政府扶持、多方參與的原則,各地要採取措施,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回收農用薄膜。
第十五條 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撿拾田間的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廢棄物,交至回收網點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
第十六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網點、廢舊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或其他組織等應當開展合作,採取多種方式,建立健全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廢舊農用薄膜回收、處理和再利用。
第十七條 農用薄膜回收網點和回收再利用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回收臺賬,如實記錄廢舊農用薄膜的重量、體積、雜質、繳膜人名稱及其聯繫方式、回收時間等內容。回收臺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八條 鼓勵研發、推廣農用薄膜回收技術與機械,開展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
第十九條 支持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用地、用電、用水、信貸、稅收等優惠政策,扶持從事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和企業。
第二十條 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應當依法做好回收再利用廠區和周邊環境的環境保護工作,避免二次汙染。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建立農用薄膜殘留監測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的農用薄膜殘留監測。
第二十二條 建立農用薄膜市場監管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的農用薄膜質量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生產、銷售農用薄膜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依法依規記入信用記錄並予以公示。
政府招標採購的農用薄膜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政府招標採購。
第二十四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回收農用薄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近日,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了《農用薄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全面深入瞭解《辦法》出臺背景、主要內容及特點,農業農村部科技教育司有關負責人接受了採訪。
問:請您介紹下《辦法》出臺的背景?
答:農用薄膜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我國農用薄膜覆蓋面積大、應用範圍廣,在增加農作物產量、提高品質、豐富農產品供給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部分地區農用薄膜殘留汙染嚴重,成為制約農業綠色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用薄膜汙染治理工作,對建立健全農用薄膜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用薄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制定。根據中央決策部署和《土壤汙染防治法》的要求,農業農村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和市場監管總局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了《辦法》。
問:《辦法》在農用薄膜全程監管上有什麼考慮?
答:《辦法》最突出的特點就是遵循全鏈條監督管理的思路,構建了覆蓋農用薄膜生產、銷售、使用、回收等環節的監管體系。《辦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農用薄膜汙染防治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用薄膜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使用、回收監督管理工作,為農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指導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建立農用薄膜殘留監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生產指導工作,督促生產者依法依規執行好相關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農用薄膜市場監管制度,定期開展農用薄膜質量監督檢查;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過程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問:《辦法》對農用薄膜生產、銷售、使用環節都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為了便於農用薄膜產品追溯和市場監管,《辦法》對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在相關環節的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生產者應當執行農用薄膜相關標準,在產品上添加企業標識,標明推薦使用時間,建立出廠銷售記錄制度。
二是銷售者應當依法查驗農用薄膜產品的包裝、標籤、質量檢驗合格證,不得采購和銷售未達到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不得將非農用薄膜銷售給農用薄膜使用者,依法建立銷售臺賬。
三是使用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籤標註的期限使用農用薄膜,生產企業、專業合作社等使用者應當依法建立農用薄膜使用記錄。
問:《辦法》對回收責任如何確定,對回收利用又有哪些激勵措施?
答:為落實不同主體的回收責任,《辦法》規定: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撿拾田間的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廢棄物,交至回收網點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網點、廢舊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或其他組織等應當開展合作,採取多種方式,建立健全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廢舊農用薄膜回收、處理和再利用。
為激勵各方參與農用薄膜回收,完善回收利用的措施,《辦法》提出,一是鼓勵研發、推廣農用薄膜回收技術與機械,因地制宜、多措並舉開展廢舊農膜回收再利用;二是鼓勵和支持生產、使用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三是支持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用地、用電、用水、信貸、稅收等優惠政策,扶持從事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和企業。
問:《辦法》將於2020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如何貫徹和執行?
答:為推動《辦法》有效落實落地,將著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宣貫力度。對《辦法》進行全方位、多角度地宣傳,主動答疑解惑,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氛圍。進一步增強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切實落實各方回收責任。
二是創設農膜區域綠色補償制度。今年,我們在內蒙古、甘肅、新疆三個省(區)選擇6個縣開展試點工作,著力探索耕地地力補貼與農膜回收的掛鉤機制,充分調動農民撿拾回收農用薄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下一步,我們將在充分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加大示範推廣力度,推動構建農用薄膜回收的長效機制。
三是實施好農膜回收行動。進一步深入推動農膜回收重點縣建設,大力推進標準地膜使用,推動相關主體落實農用薄膜回收責任,參與回收利用體系建設,不斷提高回收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