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條細則,帶你瞭解律師事務所訴訟服務站怎麼運行

律師事務所訴訟服務站是什麼?

可以提供哪些服務?收費嗎?

怎麼申請設立訴訟服務站?

14條細則,帶你瞭解律師事務所訴訟服務站怎麼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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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條細則,帶你瞭解律師事務所訴訟服務站怎麼運行

日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四川省司法廳律師工作處、四川省律師協會秘書處,結合法律服務工作、訴訟服務工作實際,制定了《律師事務所訴訟服務站運行細則(試行)》。看了下面的內容你就明白啦!

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訴訟服務站,是指設立在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內,接受省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省司法廳律師工作處、省律師協會秘書處業務指導,嚴格在本細則規定範圍內開展工作,辦理訴訟程序性輔助服務工作為主要工作職能的服務場所。

第二條

設立訴訟服務站的律師事務所,經省律師協會推薦,由省法院、司法廳審查確定,統一掛牌,期限為兩年。

第三條

申報訴訟服務站的律師事務所應具備一定的規模,具備開展訴訟服務站業務必要的辦公條件和人員保障,對於律師事務所曾因執業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的不得設立。

第四條

訴訟服務站開展服務的具體事項包括:

(一)開展法律諮詢、訴訟風險評估等工作,並與省法院訴訟服務中心預約辦理群眾有關訴訟服務事項;

(二)收轉、初審並代為提交當事人的立案、申訴及其他訴訟材料;

(三)引導當事人選擇多元化解紛方式;

(四)推廣並引導當事人使用人民法院在線調解平臺、四川移動微法院、網上訴訟服務中心、網上送達等在線平臺,開展在線立案、網絡庭審、電子送達等“非接觸式”訴訟服務;

(五)判後釋法答疑,代理申訴信訪,初審申訴材料,參與化解信訪案件,提供第三方意見等;

(六)聽取群眾反映,瞭解群眾需求,提出改進訴訟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七)開展省法院、省司法廳、省律協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訴訟服務站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本細則第四條規定開展的各項工作系公益性的服務工作,不視為法院履職行為,不得影響法院公正審判,不得為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謀取非法的或者不正當的利益。律師事務所要嚴格區分訴訟服務站各項服務與本所法律服務業務。訴訟服務站開展本細則規定的各項服務,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訴訟服務站可以通過郵寄、窗口及其他方式向省法院轉交材料,以電子數據形式提交的,須同時提交相應的紙質材料。對代收的材料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核並交至省法院訴訟服務中心,法定期間即將屆滿或情況緊急的當天轉交。

第七條

訴訟服務站代交的當事人立案、訴訟材料,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通過郵寄方式向本院轉交材料的,以寄出時間為提交時間。通過窗口代交的,以省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收到之日為提交時間。

第八條

省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對訴訟服務站提交材料經審查後,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當場登記立案,出具《受理通知書》《繳費通知書》等,並由提交人簽收;

(二)對於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補正材料;

(三)對於當場無法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先行接收材料,在法定期限內予以處理並及時告知提交人。

(四)對於其他案件材料,按照法律和法院有關工作規定及時處理。

第九條

省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省司法廳律師工作處和省律師協會秘書處負責對訴訟服務站實施動態管理,加強對訴訟服務站的調研指導,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條

訴訟服務站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一)優質高效開展服務工作,不得從事有損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形象的活動;

(二)不得對訴訟服務站故意誇大宣傳,引起當事人及社會公眾誤解;

(三)不得將其開展的服務授權給第三方代為履行;

(四)保守在開展服務期間知悉的案件秘密、商業秘密和他人隱私;

(五)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當事人轉交、遞送相關材料的請求;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工作規定應遵守的行為。

第十一條

因訴訟服務站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當事人材料遺失、毀損,錯過法定期間等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省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確定專門聯絡人員,負責與訴訟服務站日常工作對接,對收轉、代交的材料出具材料接收清單,及時分配專人辦理。

第十三條

訴訟服務站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情形,經查實後,省法院、省司法廳和省律師協會有權暫停或終止其資格。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過程中需要調整的,以調整後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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