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近日,寧津縣公安局保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保店鎮某村民劉某(男,46歲)自2018年1月份以來將其位於寧津縣保店鎮某村廠房分攤面積後租給孫某、劉某、張某用來加工木器生意,劉某違反有關規定,不登記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未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劉某元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0年2月9日,寧津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在走訪過程中發現一出租門市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登記出租房屋信息,隨即民警傳喚房主張某某,並根據《中華人民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張某某作出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受到行政處罰後就是有了前科,可能會影響到以後本人、近親屬及後代子女參軍、入黨、上學、找工作)。
民警提示: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後,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如未登記承租人信息,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將對房屋出租人進行處罰。
來源:寧津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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