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債務人離婚協議約定共同財產歸另一方,這種協議可否被撤銷?-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編者按:

為嚴格貫徹落實關於學習好、宣傳好《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以及省律協關於各地方律協加強學習宣講《民法典》的要求,益陽市律師協會與益陽日報社合作,開設了《以案說法·解讀民法典》欄目,通過案例解說的方式,讓《民法典》從文本走向百姓的生活,讓《民法典》精神深入人心。

以案說法:債務人離婚協議約定共同財產歸另一方,這種協議可否被撤銷?

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欠下債務,離婚時,債務方在協議中約定願意將共同財產歸另一方所有,而且承擔自己經手欠下的全部債務。那麼,這種協議可否被撤銷?

案情回放

2020年4月的一天,離婚一年多的陳某(女)突然收到法院的傳票,原告某電子公司將陳某的前夫李某作為被告,將她作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撤銷陳某與李某離婚協議中關於共同房產歸屬及登記在陳某名下的部分協議內容。為何這樣?

事情是這樣:2017年2月12日之前,某電子公司給李某發送鋁電容器,李某收到貨物後自行銷售。2017年2月12日,雙方簽訂了《還款計劃》,約定:確認李某共欠某電子公司貨款178萬元,分36個月分期還款,每月還5萬元。協議簽訂後,李某未按約定償還貨款,某電子公司於2019年將李某起訴至法院。原告某電子公司在申請財產保全過程中得知李某與陳某(第三人)辦理了離婚登記,再要求法院撤銷陳某與李某離婚協議中關於共同房產歸屬及登記在陳某名下的部分協議內容。2019年9月30日,法院判決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某電子公司欠款120萬元,同時,判決撤銷了被告與第三人在《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將案涉房屋歸第三人所有的行為。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對被告享有合法的到期債權120萬元,被告李某離婚時在無其他資產清償原告某電子公司欠款的情況下,與陳某(第三人)約定將案涉房屋歸第三人所有,未取得相應對價。故法院認為以上行為系被告李某對自己與第三人共有財產中應得份額所有權的放棄,屬於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符合合同法關於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以案說法

《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根據《民法典》規定,被告與第三人間關於財產部分的協議無效,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湖南九方律師事務所蔣欣律師認為,這是《民法典》對債權人債權實現的一種有力保障,針對債務人這樣處理財產的行為,根據《民法典》規定,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無償轉讓的財產約定撤銷。這在當今社會懲罰不誠信行為,規範交易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蔣欣進一步解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是對債務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且必須在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這規定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中。同時,如何判斷債務人詐害行為對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影響是撤銷權能否成立的關鍵,如果債務人資金足夠,即使實施了減少其財產的處分行為,也不影響償債,則債權人無權撤銷。

文源:益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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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法治益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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