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中氫能的不能承受之輕

近日,國家能源局公佈《能源法》(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徵求意見。令氫能業界頗為驚訝的是,這份前後歷時13年打造的徵求意見稿,正文之中全無氫能字樣蹤影,在附則中才能找到氫能的痕跡,作為術語“能源”一詞註釋時列舉的諸種能源種類之一出現。

距今200多年前,第一款氫氣內燃機就發明面世,就已經揭示了氫氣作為一種能源的前景。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液氫被用作火箭推進劑,自此,液氫就成為一種不可或缺的燃料在航空航天領域廣泛使用。第一輛氫燃料汽車上路運行,可以追溯到上世紀90年代。就在最近,那艘曾被傳由首富比爾蓋茨買走的超級遊艇,就是由氫能提供能力。

作為一種能源,氫能擁有極其廣泛的應用場景。但氫能被視為“未來能源”不僅因為它能轉化為熱能或者動能,還因為它是一種清潔能源。縱觀人類的能源利用史,對化石能源的利用伴隨著汙染和環境破壞,以氫能為根基,可以構建一個“零碳社會”,又或者,氫能可以成為一個低碳能源體系中的有力補充, 這符合能源生產、消費從高碳向低碳乃至零碳發展的清潔化趨勢。

以風、光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發端於上世紀末,本世紀初在歐洲開始加速發展,著眼於可再生能源的清潔、低碳屬性,各國政府不惜巨資補貼扶持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迅猛發展掀起了對整個能源系統的革命,隨著技術、產業的進步,可再生能源正處在普遍平價的前夜,成為最經濟電源只是時間問題。

氫能則發端於東亞,以日、韓為代表。著眼於氫能的清潔屬性,以及易得性,日本、韓國都計劃打造一個以氫能為基礎的氫能社會,氫能不僅能在交通領域帶來革命,還將在人類社會的各個方面發揮基礎能源作用。

同樣是二十一世紀興起的新型清潔能源,氫能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法》中的地位可謂天差地別。

《能源法》徵求意見稿中,提出要“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圍繞這一目標,可再生能源佔據了顯著的中心位置,徵求意見稿中再三強調要“優先發展、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並確保消納。不僅如此,附則中關於“能源”的註釋中列舉了13種能源種類,每一種都在正文有所闡述,唯獨氫能在正文中不著一字。

《能源法》中氫能的不能承受之輕

氫能僅在《能源法》附則中出現一次

中國仿效國際慣例補貼可再生能源,構建了全球最大的可再生能源新增裝機市場,同時培育了一個具備國際競爭力的風電製造業,和一個在全球佔據統治地位的光伏製造業;儘管出現了騙補的負面事件,中國通過補貼還是建立了全球最大的電動車市場和一個具有競爭力的電動汽車製造產業。

氫能正處在一個關鍵時刻,氫能的核心應用領域氫能源汽車處於商業化運行的前夜,至少需要5年時間才能實現獨立商業化運行。氫能產業完全可以複製可再生能源或者電動車的樣本,氫能不僅可以提供清潔能源,氫能相關產業同樣可以具備國際競爭力,併為經濟注入新的活力。

但受到電動車“騙補”等負面事件影響,相關部門在氫能補貼方式上斟酌再三,以致補貼政策出臺滯後,而受疫情影響,財政壓力加大,氫能補貼政策今年還能否出臺成了未知之數,短期內氫能下游市場存在不確定性。

儘管如此,整個氫能產業仍然在持續技術突破和批量化降低成本。就在日前,山東濰柴集團剛投產了國內最大生產規模的燃料電池生產線,國家電投、上汽集團等知名企業仍在投入推進氫能佈局;具備實力的地方政府,如廣東佛山等地,也在國補未出臺時,由地方財政獨立支撐補貼本地氫能產業。

地方政府及氫能相關企業持續加註氫能產業,不僅是因為對氫能產業未來前景的獨立研判,更在於中國將把氫能作為一個能源戰略來推進。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全國政協副主席萬鋼多次明確表態大力發展氫能產業。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就提出要“推進加氫等設施建設。”科技部、能源局的科技研發課題也在顯著的向氫能傾斜。

正是中國政府部門在氫能上清晰的態度趨向,才讓氫能產業在補貼滯後,下游市場增長存在不確定性的“寒冬”中,仍然持續投資,不斷推進技術突破和成本降低。補貼對氫能產業最終實現獨立市場運行至關重要,但信心是氫能產業在目前這個困難時期持續前進的關鍵動力。

回望2005年,可再生能源在中國才剛剛起步,中國就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以鮮明的態度鼓勵發展和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並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可再生能源全額併網。這些前瞻性的法律條文,不僅為現實行為提供了標準,還明確了方向,給可再生能源產業喂下了一顆定心丸,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取得今天的成就,《可再生能源法》功不可沒。

當然,《能源法》是涉及能源的基礎性法律,並非專為氫能而立,氫能產業也不指望額外濃墨重彩的條文支持,但為何僅有氫能在正文不著一字?尤其在這個氫能產業格外需要信心的關鍵時期,這樣的待遇,實在是氫能產業的不能承受之輕。

(文/能源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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