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下發後需要公示~行政人需要學法懂法

制度下發後需要公示~行政人需要學法懂法


很多行政小夥伴擬定企業績效管理制度時,為了發揮激勵作用,常常會草寫如:“連續3個月處於績效分末位的員工,將被辭退”。看似合情合理,但確違反勞動法。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關案例中有如下判判決意見:


“末位”總是存在的, 用人單位必須將“不能勝任工作而處於末位”和“勝任工作卻處於末位”區分開來。


如果勞動者確實不能勝任工作, 用人單位須對其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 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工作, 則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僅是業績居於“末位”而並非不勝任工作, 則用人單位不能依據“末位淘汰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在合法範圍內來擬定企業各項管理制度,這是行政小夥伴需要學習勞動法的首要根本原因。


行政小夥伴擬定的制度,經老大確認實施下發後,就可以執行全員有效了嗎?


當然不是。


在制定規章制度後,最好需要先經過法務部協商,確保不違反法律法規等再發給老大審核;

規章制度下發後要向企業員工送達讓其簽字確認、有效公示或組織學習(保存現場學習攝影資料);


企業下發制度後,可以以部門為單位送達複印件,讓每位員工在存檔的制度文件中籤名字按手印。


如果員工人數較多,可以採用公司網絡平臺或宣傳欄進行張貼發佈公示。


當然,以上辦法僅對已入職員工有效,當有新員工入職時,需要讓其在企業管理制度上簽字確認,這是員工入職步驟中必須要走的一步。


有案例:員工明明知曉並違反了企業正執行的管理制度(合法),當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時,該員工卻可以勝訴。


為何?原因就在於行政人沒有做好規章制度下發後的需要公示或送達,導致拿不出該員工知曉管理制度的證據。


這是因為行政人不懂法知法造成的。



疫情當下,很多企業經營極其困難而不得不裁員,但是裁員也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呢。


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裁員應履行如下相應的必要程序:


第四十一條:


(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二)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三)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因為裁員程序錯誤而帶來訴訟敗訴的案例比比皆是。


人事這一塊存在的法律風險非常大,以上只是個例,其他的如員工辭退問題、補償金問題、隱瞞懷孕而入職問題……都需要我們行政具備初步判斷的能力,在合情合法範圍內,保證員工和企業的權益。


很多下夥伴會說自己所處的公司有法務部,讓法務定奪就好了。其實不然,人事工作,原本是行政人職責所在,“動一動土”還得去諮詢請教法務部,被動又掉行政人自己的價呀……


包括我,其實也是勞動法律的門外漢,只是想成為更好的行政,學法懂法是勢在必行的。


之前更新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那是我係統學習後整理的,其他學習是碎片式的,關注了幾個良心且專業靠譜法務方面的公眾號(比如法務之家,薪人薪事企小薪),工作中遇到相關的問題,會搜索學習。


全網搜索法學習,記得要看3個以上相關案例,避免有的是錯誤的,還傻傻認真學習。


以上,


祝好。

歡迎關注@綜合辦公室主任,6年主任實戰經驗,通關辦公室各類技能。公眾號:綜合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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