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金屬(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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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環境監測網訊: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規範排汙單位自行監測工作,我部決定製定《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金屬》《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電池工業》和《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橡膠和塑料製品》三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徵求意見稿。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規定,現徵求你單位意見,請於2020年5月20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我部,逾期未反饋意見的將按照無意見處理。標準徵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意見徵集”欄目檢索查閱。

聯繫人:生態環境部秦波

電話:(010)66556810

聯繫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楊偉偉、秦承華、夏青

電話:(010)84943214

傳真:(010)84943136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外大羊坊8號(乙)

郵政編碼:100012

郵箱:[email protected]

生態環境部: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金屬(徵求意見稿)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金屬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提出了再生有色金屬(再生銅、再生鋁、再生鉛、再生鋅)工業排汙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及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以廢雜有色金屬、含銅汙泥、含鋅鍊鋼煙塵等為主要原料生產有色金屬及其合金的排汙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汙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以含鉛浸出渣等有色金屬二次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有色金屬及其合金的排汙單位自行監測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820)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及其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GB 13223

火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71

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GB 31574

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

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T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面水環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汙水監測技術規範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HJ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範

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

HJ 819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HJ863.4

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金屬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3 術語和定義

GB 31574、HJ863.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再生有色金屬排汙單位 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廢雜有色金屬、含銅汙泥、含鋅鍊鋼煙塵等為主要原料,生產有色金屬及其合金的再生有色金屬企業。

3.2

再生銅排汙單位 secondary copper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廢雜銅、含銅汙泥等為主要原料,生產粗銅、陽極銅或陰極銅的再生銅企業。

3.3

再生鋁排汙單位secondary aluminum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廢雜鋁為原料,生產鋁及鋁合金的再生鋁企業。

3.4

再生鉛排汙單位secondary lea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廢雜鉛(主要是廢鉛蓄電池)為原料,生產粗鉛、精煉鉛及鉛合金的再生鉛企業。

3.5

再生鋅排汙單位 secondary zinc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廢雜鋅、鍍鋅渣、含鋅鍊鋼煙塵等為主要原料,生產金屬鋅及鋅合金的再生鋅企業。

3.6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指直接或通過溝、渠或者管道等設施向廠界外專門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

排汙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汙染源、汙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和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5 監測方案制定

5.1 廢水排放監測

5.1.1 監測點位

排汙單位須在廢水總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生活汙水單獨排入外環境的須在生活汙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涉及監控位置為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汙染物指標的,應在相應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5.1.2 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

排汙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1執行。

表1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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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廢氣排放監測

5.2.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及頻次

5.2.1.1各生產工序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2~表5執行。

5.2.1.2對於多個汙染源或生產設備共用一個排氣筒的,監測點位可佈設在共用排氣筒上,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併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開展監測;若監測點位只能佈設在混合後的排氣筒上,監測指標應涵蓋所對應的汙染源或生產設備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按照嚴格的執行。

表2 再生銅工業企業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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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HJ819中的原則,主要考慮破碎設備、篩分設備、風機、空壓機、水泵等噪聲源在廠區內位置和周邊環境敏感點的分佈情況。

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晝間噪聲監測,監測指標為等效A聲級。夜間生產的排汙單位須監測夜間噪聲。周邊有敏感點的,應提高監測頻次。

5.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5.4.1法律法規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覆﹝僅限2015年1月1日(含)後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覆的排汙單位﹞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執行。

5.4.2無明確要求的,若排汙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對周邊大氣、水、土壤環境質量開展監測。可參照HJ 2.2、HJ/T 194、HJ 610、HJ/T 164、HJ/T 166等標準中有關規定設置周邊環境空氣、地下水、土壤影響監測點位,對於廢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的排汙單位,可參照HJ/T 2.3、HJ/T 91等標準中相關規定設置地表水環境影響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7執行。

表7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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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其他要求

5.5.1除表1~表7中的汙染物指標外,5.5.1.1和5.5.1.2中的汙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範圍,並參照表1~表7和HJ 819確定監測頻次。

5.5.1.1排汙許可證、所執行的汙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覆﹝僅限2015年1月1日(含)後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覆的排汙單位﹞、相關環境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汙染物指標。

5.5.1.2排汙單位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類型、監測結果確定實際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汙染物相關名錄中的汙染物指標,或其他有毒汙染物指標。

5.5.2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HJ819中監測頻次的確定原則提高監測頻次。

5.5.3採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HJ819執行。

5.5.4監測方案的描述、變更按照HJ819執行。

6信息記錄和報告

6.1信息記錄

6.1.1監測信息記錄

手工監測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按照HJ819執行。

6.1.2生產和汙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

排汙單位應詳細記錄其生產及汙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狀況,日常生產中應參照以下內容記錄相關信息,並整理成臺賬保存備查。

6.1.2.1生產運行狀況記錄

按生產班次記錄正常工況各主要生產單元每項生產設施的運行狀態、生產負荷、主要產品產量、原輔料及燃料使用情況(包括種類、名稱、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佔比)等信息。

6.1.2.2原輔料、燃料採購信息

填寫原輔料、燃料採購情況及物質、元素佔比情況信息。

6.1.2.3汙水處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

按日記錄汙水處理量、回用水量、回用率、排放量、汙泥產生量、汙水處理使用的藥劑名稱及用量、鼓風機電量等;記錄汙水處理設施運行、故障及維護情況等。

6.1.2.4 廢氣處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

按日記錄廢氣處理使用的吸附劑、過濾材料等耗材的名稱和用量;記錄廢氣處理設施運行參數、故障及維護情況等。

6.1.3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記錄

記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利用和處置情況,並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填報。原料或輔助工序中產生的其他危險廢物的情況也應記錄。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

6.2信息報告、應急報告、信息公開

按照HJ 819的規定執行。

7 其他

排汙單位應如實記錄手工監測期間的工況(包括生產負荷、汙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確保監測數據具有代表性。

本標準規定的內容外,按照HJ819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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