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權力清單中的行政獎勵問題研究

摘要:本報告旨在對浙江省行政獎勵的權力清單進行現狀分析和對策論證,研究當前政府評獎評優項目現狀及其存在的主要問題,並借鑑美國、日本、德國等典型國家的相關制度,結合理論分析提出進一步改進完善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行政獎勵;權力清單;評獎評優;對策研究


一、引言


政府為了表彰先進,充分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對做出突出貢獻公民或單位,給予物質的或精神的獎勵本無可厚非。獲得政府授予榮譽或獎勵也是公民和單位的榮耀。但當前,這種行政獎勵存在諸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名目繁多。省市縣各級政府及行政機構都在開展類似的評比和獎勵,“質量獎”、“科技獎”、“人才獎”可能相對常見一些;“統計工作先進”、“信息工作先進”、“衛生先進”、“綠化先進”等就不那麼為人熟知;“中介服務行業標兵”、“政府採購品牌企業”、“公益林建設先進單位”、“政府系統十佳網站”之類的榮譽要不是刻意查詢,幾乎不為外人所知;二是隨意性大。除少數的榮譽和獎勵外,大部分的行政獎勵都非常隨意,在流程上多半是發通知,填表申報,主管評定,發文表彰,有時連這些程序都省去;三是透明度差。公眾對行政獎勵的設置依據,參評範圍,評價標準,評價程序,獎勵額度等信息知之甚少,也無從瞭解。誰也說不清地方各級政府和所屬部門授予了多少種榮譽稱號,給予了多少物質獎勵。


【研究】權力清單中的行政獎勵問題研究


造成行政獎勵失範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政府機關權力已經滲透進了社會關係的各個方面,是否設置行政獎勵成為體現政府機關對所主管工作的重視程度的指標,政府機關有設置行政獎勵的原始驅動力;另一方面行政獎勵是一種授益性的行政行為,其中的行政相對人作為獲益的一方,也往往是樂享其成,缺乏監督。


【研究】權力清單中的行政獎勵問題研究


從理論上說,行政獎勵是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權力的一種,自然應當進入“政府自我勘界”的權力清單制度的視野。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要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所謂權力清單制度,是指依據國家法律,對各級政府各個部門的職責範圍和權力種類、數量,權力使用的對象、條件與方式,權力使用的約束、責任承擔等以清單方式進行列舉,對政府及政府部門行使的職能、權限明確界定的行政管理制度。其主要目標是:職權配置優化;職權邊界清晰;職權運行公開;職權監管到位。具體到本研究所稱的行政獎勵權力清單,就是將各級政府、各部門對行政獎勵的名稱、法律(法規)依據、負責機構、評比範圍、評比流程等信息逐一列舉,並向社會公開,以促進行政獎勵制度化、法律化、科學化的制度。


【研究】權力清單中的行政獎勵問題研究


浙江省在減少行政審批方面一直走在全國前列,建立權力清單制度是切入點和突破口,提出了明確的時間表。2013年11月,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在省政府部門率先開展職權清理、推行權力清單、規範行政權力運行工作。2014年1月,省政府確定在富陽市開展權力清單制度試點工作。2014年3月10日,省政府召開推行權力清單制度電視電話會議,在全省全面推行權力清單制度。


本報告旨在對浙江省行政獎勵的權力清單進行現狀分析和對策論證,研究當前政府評獎評優的現狀及其存在的主要問題,並借鑑美國、日本、德國等典型國家的相關制度,結合理論分析提出進一步改進完善的政策建議。


二、我省評價評優項目的現狀與問題


(一)評獎評優項目分類

浙江省各個廳局的評獎評優項目種類繁多,約有300多項。依據評獎評優內容的不同,將各個廳局的評獎評優項目分為以下四大類(見表一):


1、對工作完成情況的評定和獎勵

政府部門依據職能,對行政相對人的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定和獎勵,以此推動該項工作的進一步的開展。如對城建檔案工作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表彰獎勵;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貫徹執行較好單位和個人的通報表揚;對在世行貸款項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和獎勵等。


2、對工程或者產品質量的評定和獎勵

政府部門依據職能,對行政相對人建設的工程或者生產的產品的質量進行評定和獎勵。如錢江杯優質工程獎,是對主要參建單位(指參建的部分工程質量評為優良者)以及對業主(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獎狀;魯班獎是對建築行業的一流工程的獎勵。


3、對示範性工程或者工作的評定和獎勵

政府部門依據職能,將示範性園區、基地、學校等建設作為工作抓手,對行政相對人進行獎勵。如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的推薦,旨在提升我國高新技術產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地方優勢特色高新技術產業加快發展;省級體育特色學校評定,旨在不斷完善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的建設和管理,促進青少年體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方面的示範作用。


4、對個人工作能力與貢獻的評定和獎勵

政府部門依據職能,對行政相對人在工作中的表現和能力進行評定和獎勵。如浙江省功勳教師獎,旨在表彰獎勵在我省教育改革和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人民教師;浙江省高校優秀教師獎,旨在為大力表彰在我省高等教育教書育人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


【研究】權力清單中的行政獎勵問題研究


(二)評獎評優過程中的操作性缺陷


1、缺少法律法規支持

所謂法律法規,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法律法規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四點:(1)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規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可為與不可為,合法與不合法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將收到的懲罰等;(2)具有預防作用。對於法律法規的預防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法規的明示作用和執法的效力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治力度的大小來實現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們知曉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中,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麼,違法後能不能變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這樣人們在日常的具體活動中,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自覺地調節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從而來達到有效避免違法和犯罪現象發生的目的。(3)具有校正作用。也稱之為法律法規的規範作用。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來機械地校正社會行為中所出現的一些偏離了法律軌道的不法行為,使之迴歸到正常的法律軌道。像法律所對的一些觸犯了法律的違法犯罪分子所進行的強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違法行為得到了強制性的校正。(4)具有扭轉社會風氣、淨化人們的心靈、淨化社會環境的社會性效益。理順、改善和穩定人們之間的社會關係,提高整個社會運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為一個真正的法制社會則是一個高度秩序、高度穩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會。這也是法制的最終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因而政府的權力必須在合乎法律法規的範圍內運行。


實際上,政府評獎評優項目中,存在較大數量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項目,這些項目的依據是國務院或者省政府的文件,其中以法律法規為依據的約佔33%,以政府文件為依據的約佔67%。政府文件一般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和組織制定並下發的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所以政府文件雖具有普遍約束力,但並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以此為部分評獎評優項目的依據缺乏說服力。


2、政府部門獨立設立的評獎評優項目過多

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獎勵項目數量很少,為數不多的政府性獎項也是由一級政府出面進行頒發,而不是由某個政府部門出面。如英國的不列顛帝國勳章,獲得勳章的人選往往是由英國政府以及一些英聯邦成員國政府提名的;再如日本的“褒章”是日本政府向德行優秀或在某個領域有突出貢獻的人授予的獎勵。而國內評獎評優的項目主要由政府某個部門出面評選,數量多,種類雜,獎項權威性不足(見表二、圖一)。各類臨時性、一般性、局部性的獎勵或評比層出不窮,這類評比和獎勵普遍存在著“雜、多、亂”等問題,部門多、獎項亂、代表性和影響力弱,缺乏權威性、莊嚴性和規範性。


【研究】權力清單中的行政獎勵問題研究


以學術界為例,學術鑑定、評價重“虛”而輕“實”的不良傾向明顯,考核方法缺少合理性僅僅是表象,其更深層次的原因卻是改革滯後、政府“越位”而導致的對科學發展規律的違背。當前,政府有關部門對科研活動的參與的一個重要手段,便是對科研獎勵的組織。這看似是對科研的重視,但其實這卻是造成學術上“成果”崇拜的一個重要誘因。


3、評獎混亂

一些評獎項目中,在具體的獎勵制度方面如獎勵對象、班級規格、評審條件和管理體制方面很不完善。一些獎勵存在著隨意性,制度化程度低,缺少相應的法律規定;一些獎勵內部性、局域性過強,缺乏社會的廣泛參與,評獎結果社會效果不佳;還有一些獎勵評比過程不夠客觀,未能體現公正性和客觀性。


(三)評獎評優造成的問題

評獎評優包含三大要素:主體、客體、依據和標準。當政府作為評價主體時,而非客體最終服務或者消費對象時,其依據往往是客體的申報材料與主觀擬定標準的符合程度。評價主體與受益對象的分離帶來了諸多問題。


1、公共資源的低效配置

從本質上看,評獎評優作為工作抓手,必然伴隨著公共資源的再配置,而非市場為導向的資源配置無疑是低效的。我國依據醫院功能、設施、技術力量等,按照《醫院分級管理標準》,對醫院資質進行等級劃分,國家資源則依據醫院的等級進行分配,等級越高的醫院獲得的資源越多,相反等級越低的醫院獲得的資源就越少。舉例而言,2013年由全中國30個臨床專科的1579名著名專家學者參與評審的《2012年度中國最佳醫院綜合排行榜》出爐。根據榜單,北京協和醫院、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位列排行榜前三。全國高水平的醫療設備,優秀的醫務工作者集中在北上廣等經濟水平較高的地區,我們不難從這個排行榜得出的醫療資源分配低效這一結論。這種從上到下,層級化、等級化、行政化的公共資源配置方式,是導致城鄉、地區之間醫療資源不均衡的重要原因之一。


2、助長了不良風氣的滋長

實現評獎評優目的的前提是結果應體現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然而,非市場導向的評獎評優容易導致腐敗尋租行為的發生,這不僅違背了上述原則,也助長了不良風氣的滋長。在人才認定工程、功勳教師等獎項的評定過程中,“弄虛作假”、“託關係”、“拉幫結派”等現象屢見不鮮,不良風氣的形成使得評獎評優完全背離了設立的初衷,失去了其應有的價值和作用。因此,評獎評優項目迫切需要一系列風險防範措施和各項制度的保障,獎勵評審體系需要有效規避打探專家信息、遊說專家等影響評審公正性的不良現象,最大限度地減少評獎評優過程中的人為干擾,保障所有競爭者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


3、不利於被評對象的長遠發展

激勵和促進被評對象自身的發展是評獎評優的目的。但現實中,被評對象為應對政府不同名目的評獎評優項目,獲取由此而帶來的資源,在申報材料的準備和公關工作中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資金成本,這顯然與評獎評優的初衷相左。同時,被評對象疲於應對各項評獎評優,將其作為工作的指揮棒,忽視了自身發展這一根本目標,不利於被評對象的長遠發展。我國至今未有國際公認的學術大師是對評獎評優不利於被評對象長遠發展的註腳之一。


通過觀察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可以發現,國外知名實驗室幾乎不對成果的多少加以硬性規定。而是在科研物質條件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儘可能營造寬鬆的學術環境,讓科學家出於興趣和愛好自由探索,才是促進科研進步的關鍵。因而,當前我們學術上的“成果”崇拜,實質上體現的是一種上下考核帶來的弊端。在先進國家,每個科研單位都是責權統一的獨立單位,當然可以根據科學自身規律來確定適合的、在質與量之間形成自然平衡的科研考核方法。雖然教育科研單位改革的呼聲高漲,但是進展緩慢卻是不爭的事實。學術單位大多接受著一級一級的行政考核。著名學者齊濤認為:當前動輒選拔、表彰某某拔尖人才,仍是靜態的計劃經濟管理方式,必然弊端叢生。政府完全可以採取市場經濟條件下動態的管理方式:對各個領域的科研人才,通過招標實行契約管理,按工作實績給予報酬,變行政色彩為市場色彩。


三、國外政府部門評獎評優項目的管理經驗


在國外一些國家的行政實踐中,設立各類獎勵、表彰和嘉獎為國家和社會做出貢獻的人士,建立較為完整的榮譽制度是一些國家行政獎勵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實行行政目標和預期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政府發揮職能作用的重要形式。


1、德國

德國的功勳榮譽制度歷經了第二帝國時期、魏瑪共和國時期、第三帝國時期不同階段的發展和變遷,其主要表現形式是勳章和獎章,德國功勳榮譽制度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1)立法保障,管理規範

作為一個法治國家,德國的功勳榮譽制度有著堅實的法律基礎。1957年7月26日聯邦議院頒佈了《頭銜、勳章和獎章法》,該法令共6條19款,對德國頭銜、勳章、獎章的授予原則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奠定了德國功勳榮譽制度的法律基礎。各州政府也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對勳章和獎章的意義、授予原則等作出基本的規定。此外,凡設置一種勳章或獎章,必定都有相應的法律或頒授細則,對各種勳章或獎章的設立者、頒授者、頒授對象、頒授條件、造型、佩戴方式等進行詳細的補充規定。


(2)結構精簡

德國現行的功勳榮譽制度結構比較精簡。首先,現行的功勳榮譽制度中,聯邦級別的勳章和獎章總共十幾種,由功績類、體育類、消防類和救援類等組成,專門的行業類勳章和獎章較少。其次,不設專門的榮譽管理機構,資格提名和審查大多由州政府、國家政府各部門、不斷和行業協會等負責。


(3)以公益性為主

德國現有的各類勳章和獎章中,除了戰爭類主要是為了表彰或紀念參戰軍人,其它類的勳章和獎章大多以公益性為主。設立各類勳章和獎章的主要目的都是為了表彰各類為國家和社會作出貢獻的人,表彰個人成績突出的獎項很少。


(4)第三方主導

其它獎項基本交由社會,由各類社會組織負責。例如聯邦德國總理獎學金由德國洪堡基金會負責;萊布尼茨獎由德國科學基金會負責;金熊獎也是由社會組織負責。


2、美國

美國的功勳榮譽制度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已經日臻完善。目前,美國每年頒發的各種國家級榮譽多達上百項,範圍涵蓋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人文科學、宗教、軍事、醫學、體育、娛樂等各個領域。美國的功勳榮譽制度分軍事榮譽和非軍事榮譽,其中非軍事榮譽又分為平民榮譽和非平民榮譽(見圖二)。平民榮譽專門授予公務員和普通民眾;專業榮譽專門授予各個領域的專業人士,如科學、文學、藝術、娛樂、衛生等。


【研究】權力清單中的行政獎勵問題研究


美國功勳榮譽制度的完全確立相對較晚,只有短短半個多世紀的時間。它與眾多歷史悠久的歐洲國家相比,呈現出以下不同的特點:


(1)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

美國是總統制國家,因此功勳榮譽不要由總統獎和國會獎兩大部分組成,總統獎的設立通常是通過頒發總統令的形式,國會獎一般是通過國會立法的形式產生的。無論是總統獎還是國會獎,都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並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


(2)沒有等級之分

美國的功勳榮譽制度大部分都是不分等級的。以專業榮譽為例,不管是國家科學獎(又稱美國全國科學獎,是美國科學界的最高獎項,號稱“美國的諾貝爾獎”),還是設於1956年的歷史最為悠久的費米獎,都不設等級,也就是說不管是高官還是平民,不管是科學家還是學生,也不管是美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都有機會獲得這些殊榮。


(3)側重精神鼓勵

美國的功勳榮譽制度總體上更加註重精神獎勵,輕視物質獎勵。仍以專業榮譽為例,有“美國科學技術界的諾貝爾獎”的國家科學獎和國家技術獎,都不設獎金,只頒發獎章用以表彰科技人員所做的貢獻。此外,美國曆史最為悠久的費米獎也只設37.5萬美元的獎金,平均分給獲獎人員。


3、日本

日本的功勳榮譽制度始於日本明治時代之初,發展至今已有120餘年的歷史。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需求,日本榮譽制度不斷地進行調整、改革和發展,日趨完善,其特點如下:


(1)制度化

日本的功勳榮譽制度自明治初年創立到現在,一直都非常受重視,被視為國家的重要國策,是一項重要制度,貫穿於各個歷史階段,成為了日本文化的組成部分,總是與國家的發展目標緊密相連,是社會道德的指向標,對國家的發展和民族的振興起到了推動作用。


(2)法規化

日本是一個法治國家,非常重視法律法規,政府部門作出的任何一項舉措,都必須要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因此,日本實施的各級各類功勳榮譽表彰,都有法律依據,主要依據的是《日本國憲法》,有些還是百年前的“太政官佈告”、“敕令”、“內閣府令”等歷史文件(日本聲明這些文件與現在的爭論有“同樣的效力”。


(3)面向全社會

日本的功勳榮譽制度面向全社會,覆蓋各個階層各個行業,從建立之初就比較完整,儘可能考慮到各個階層各個領域的所有公民。2003年設立的“一般推薦制度”,即任何人都可以推舉優秀人物,無論從事什麼行業做什麼工作,無論是政府官員還是普通民眾,只要對社會作出突出貢獻,都有機會獲得獎章和榮譽。


(4)注重精神獎勵

《日本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榮譽、勳章以及其他榮譽稱號的授予,概不附帶任何特權。授予的榮譽稱號,其效力只限於現有者和將接受者一代。”日本的賞勳局(專門負責榮譽表彰活動的政府部門),有嚴格的預算,從1993年到2003年間,賞勳局的經費和其中用於製造勳章、獎章的費用並沒有大幅度的增加。根據日本憲法規定,日本的功勳榮譽制度與物質獎勵不掛鉤,是一項“重名輕利”的活動,獲獎者也不會因為獲得了某項榮譽獎章而名利雙收。


【研究】權力清單中的行政獎勵問題研究


4、小結

首先,政府設立的任何一項榮譽獎勵,都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大部分國家對於政府設立的獎項持謹慎態度,每設立一個獎項都會經過充分考慮,論證獎項設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並且在最終確定設立獎項時都會通過一定的法律形式對獎項的性質、授予對象、評授條件和授予方式等方面做出詳盡的規定,以確保評審活動有序進行,確保榮譽獎勵的公正性和權威性。這些國家的獎勵榮譽體系都具有較高的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見表四)。例如法國的勳章榮譽制度,管理非常嚴格,多數榮譽都設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委員會。


【研究】權力清單中的行政獎勵問題研究


其次,普遍側重精神獎勵,重名輕利。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國家級獎勵大多不設任何物質獎勵,他們更加重視精神層面的鼓勵。許多國家會在政府公報等媒體上公佈獲獎名單,利用各種媒體進行宣傳,以表示對獲獎者的尊重,獲獎者受到全社會的尊敬,從而在社會上形成一種積極向上的精神面貌。在一個國家的行政實踐中,政府設立頒佈榮譽獎勵,是發揮政府職能作用的重要方式。


再次,多有社會組織的介入,在許多國家的評獎體系中大多有社會組織的參與。在過去的幾十年間,這些國家都經歷了經濟改革和政治改革,政府職能也發生了重大轉變,從而在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留下了較大的管理真空和服務真空,而這些真空地帶就對社會組織產生了強烈的需求,也為各類社會組織提供了良好的發展空間和發展機遇。社會組織也在此期間獲得了蓬勃的發展,據調查,在美國每197人中就有一個社會組織,印度每400人中有一個社會組織。1992年聯合國里約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21世紀議程》中第21章要求,各國政府與民間組織要建立起有效的對話機制,以便在可持續發展過程中充分發揮各自的獨特作用。事實上,各國政府也逐漸認識並認同社會組織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所起的作用,並且開始著手與社會組織建立友好關係,重新釐清政府和社會的關係,把一部分公共事務轉度給社會組織,由社會組織去完成,如美國的國家科學院(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簡稱NAS)是美國科學界榮譽性及政府資訊機構,它不是政府部門,而是民間的、非營利性的、科學家的榮譽性自治組織,該組織主導美國國家科學獎等多個獎項的評選工作。儘管美國國家科學院由美國聯邦政府於1863年3月3日根據林肯總統簽署的國會法令建立,為美國政府提供科學技術方面的諮詢服務,但它卻是獨立於政府的自我管理機構。它沒有年度的國會資金撥款,政府是以單獨合同和津貼的方式支持科學院。科學院與政府簽訂合同並得到撥款的項目佔其全部的70%,準公共機構、私營公司和基金會也可以贊助科學院承擔的項目。政府部門的專家參加科學院的研究工作受到嚴格的限制,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與發起研究項目的政府部門和項目有關決策者沒有關係,二是不會受到項目研究成果的直接影響。由於科學院獨立於政府,在經濟上不依附於聯邦政府,不受政府部門的行政性領導,能夠自我管理,這樣就有效地減少了政府部門干預科學院工作的可能性,具體反映在評獎項目上,就能保證評獎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再如日本,它有一套完整的榮譽制度,除了國家級和各級政府部門的榮譽表彰制度之外,日本還專門設有自治團體及公益事業團體等社會組織的榮譽表彰制度。日本的自治團體及公益事業團體的榮譽表彰制度在維護社會正常運行,應對突發事件,以及鼓勵人們積極投身於公共事業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尤其是消防團等自治團體,日本又是一個多地震的國家,因此在應對地震、水災、火災等災難方面,更是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是日本榮譽表彰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到評獎系統裡有如下幾個好處:首先,社會組織的榮譽表彰制度是對政府評獎系統的一個有益補充。社會組織在一些特定的領域中參與甚至是主導一些榮譽的評比工作,能分擔政府的職能,豐富評獎的多樣性,促成政府與社會進行有效合作。其次,社會組織的參與能增加政府評獎的透明度和公平度。社會組織都是獨立於政府,在經濟上不依附於政府不受政府部門的行政性領導的,能夠自我管理,一方面能有效地減少政府部門的干預,另一方面社會組織對政府起著敦促和監督作用,從而使得評獎更公平公正。最後,各類社會組織的參與能使評獎的受眾面更廣。由於社會組織的參與,各類榮譽不再僅僅侷限於某一個階層的人,促使評獎的觸角深入到各個階層,面向整個社會。


四、進一步規範評獎評優項目的政策建議


(一)評獎評優項目清理的原則


1、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在合法性範圍內精簡

根據《立法法》,由國務院組成部門以部長令形式發佈的國務院部門規章以及由地方政府以政府令形式發佈的地方政府規章,不屬於行政法規。而在政府評獎評優項目中,存在較大數量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項目。專家認為,在評獎評優中,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為,都需要取消,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項目應進行合理性審核。


2、以合規性為前提,取消不合理項目

隨著社會的發展,有部分法律法規在制定時的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依據這些法律法規所設立的評獎評優項目已無法適應當下的市場發展的要求,因而這些評獎評優項目欠缺合理性,與社會發展趨勢不相適應。因此專家指出,部分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政府評獎評優行為,如不具備合理性,也需要被調整。在法律法規基礎上進一步的進行合理性的審查,有助於促進法律法規的修正和完善,同時也有助於推動政府管理理念和模式根本性的改變。


3、取消由政府部門獨立設立的評獎評優項目

西方發達國家為數不多的政府性評獎評優項目是由一級政府名義頒發的,而不是由政府某部門獨立設立的。如英國的不列顛帝國勳章,獲得勳章的人選由英國政府以及一些英聯邦成員國政府提名;日本的“褒章”是日本政府向德行優秀或在某個領域有突出貢獻的人授予的獎勵。而國內評獎評優項目絕大部分由政府各部門獨立設立,相同獎勵目標,同一獎勵對象,有出自不同部門的評獎評優項目,由此帶來資源配置效率低、獎勵效用遞減等諸多問題,因此建議取消由政府部門獨立設立的評獎評優項目。


(二)評獎評優項目清理的建議

在評獎評優問題上,現實中市場發展的不完善以及社會組織的缺位是不爭的事實。但專家指出,如果政府以此為理由,不向市場和社會組織下放評獎評優權力,畏懼放權可能帶來的暫時陣痛,則評獎評優項目的清理將難有結果。


1、發揮市場在評獎評優中的決定性作用

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目前,由於我國市場的發展不夠完善、成熟度不夠高,再加上政府部門仍舊習慣以決策、命令、組織、行政審批等方式直接介入經濟生活,干預市場主體的行為,導致政府“越位”、“錯位”現象還時有出現。因此要釐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對於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自行調節的事項,應該交由市場,有市場去承擔。


市場具有實現效率,優化資源配置,協調公平的積極作用。被評對象的好壞應由市場評定,而不應,也難以由政府評定。某企業生產的精密軸承是“國家優質產品”,但事實上企業生產的產品並不為市場所認可,銷量逐年銳減,企業運作困難,人才難以為繼,面臨著倒閉、被收購的尷尬境地。所謂的“國優”在市場中只是“虛名”。可見我們應該嚴格按照市場規律辦事,政府權力要勇於“做減法”,給市場鬆綁,釋放市場活力,發揮市場的決定性力量。


2、逐漸放權於社會組織,讓社會組織主導評獎評優工作

政府、市場和社會共同構成了現代社會的三大體系。這三大體系彼此融合、相互交叉的,社會組織與政府和市場廣泛的深度合作,將為建設一個多元化社會奠定基礎。在國外,各大獎項基本上是社會組織或者非營利性組織進行評定和頒發,如諾貝爾基金會負責頒發諾貝爾獎、日本奧斯卡獎協會協會負責頒發日本電影學院獎、日本文學振興會負責頒發芥川龍之介獎等。


十八界三中全會指出要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因此我們要釐清政府和社會的邊界,對於社會組織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要放手交給社會。但同時我們也應看到目前國內的社會組織發展緩慢,尚不具有承擔評獎評優工作的公信力和能力。因此政府部門應在逐漸向社會組織放權的同時,積極引導社會組織規範化運作,逐漸培育其開展評獎評優工作的能力與公信力。


3、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改進政府治理方式

政府權力清單是改進政府治理方式的核心問題。黨的十八界三中全會明確指出,要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世界銀行1997年提出可以利用三個基本的激勵機制來提高政府能力:有效的法則與限制措施;更大的競爭壓力;更多地傾聽人民的呼聲,鼓勵更多的民眾參與。


首先,以法治權,打造法治政府。“權力必須要受到制約的思想”有著深厚的理論基礎,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期,從蘇格拉底、柏拉圖一直到亞里士多德,他們都認為法律是至高無上的。西方的許多法治國家正是遵循著這一理念,都奉行著一條原則---“法無授權不得行”,體現了政府權力必須受到法律制約。布坎南認為政治活動家們似乎具備著一種天然的傾向去擴大政府的行動範圍和規模,去跨越任何可以想象的公共界限,這也說明了權力必須受到法律的制約。因此“法治”是改進政府治理的前提,政府的權力必須法治化,只有用憲法和法律約束住的政府才能有效地推動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其次,鼓勵公民參與,讓權於社會。“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它的本質特徵在於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強調政府與公民的良好合作以及公民的積極參與,實現管理民主化。國際權威評估機構也已把公共事務管理作為衡量一國政府施政目標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數,把公眾在公共事務中的地位和參與程度,作為衡量一個社會民主文明進步的尺度。如果公民都能積極地參與到社會事務中來,就能有效地推動政府治理現代化的進程。政府應該完善公民參與的方法和渠道,健全公民參與機制並加強公民參與的制度化建設,不斷提高公民的參與能力;通過政府權力清單,把一部分權力讓渡於社會,發揮社會組織的力量,與社會保持互動良好的合作關係。


4、堅持改革的勇氣,在國內樹立改革示範

目前各省有較多數量的評獎評優獎項是國家設立項目的轉報,取消部分評獎評優項目將使地方失去獲得國家資源的機會。但在尋求完成治理邏輯、管理模式、管理方式的改變的過程中,我們需要有犧牲眼前利益的勇氣,在國內建立改革示範是浙江作為國內體制機制改革的先發區應該擔負的責任。


本文選自總第31期《公共政策研究》,作者蔡寧系浙江大學/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長,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吳結兵,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郭鄭萍,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