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罰10萬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5月起正式實施

最高罰10萬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5月起正式實施

5月1日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實施。其中明確,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為農民工吃下了“定心丸”。《條例》有什麼新的亮點?農民工朋友們應該關注哪些與自身權益密切相關的內容?


《條例》亮點解讀


最高罰10萬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5月起正式實施

明確各方責任,構建共治體系


《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地方政府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

明確地方政府的屬地監管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轄區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承擔組織協調、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和查處有關案件職責;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欠薪案件;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履行相應職責;工會、共青團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用工管理更嚴格


《條例》新增兩項工資支付強制性規則:一是用人單位必須實行實名制管理;二是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並至少保存3年,否則在發生工資爭議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清償主體更清晰


《條例》從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逐一列舉出各種用工情況下的清償責任主體,把由誰來清償、怎麼清償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特別是把工程建設領域的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違法用工的清償責任做了再次明確,即:誰違法誰清償。


源頭預防更實際


《條例》從制度上做了三個源頭預防設計:一是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二是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三是規定工程款可以按節點撥付,但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這三個源頭預防設計,破解了建設領域“沒錢發”的問題。


總包責任更細化


《條例》從五個方面細化並夯實施工總承包企業的工資支付監管責任。一是必須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二是在開發單位未按約定撥付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時,應及時向人社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預警;三是對發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四是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五是不得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爭議而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賬戶資金更安全


《條例》要求用人單位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按照與農民工約定的工資支付週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資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維權程序更便捷


《條例》賦予人社部門查處拖欠案件新權限,使得辦案程序更加便捷簡化。一是可依法查閱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房產、車輛等情況;二是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或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繫時,可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三是在作出責令支付被拖欠農民工工資決定後,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處罰力度更嚴厲


《條例》從六個方面明確了用工單位違法的後果。

一是對有嚴重拖欠工資違法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公佈,必要時可召開新聞發佈會向媒體公開曝光;

二是對拖欠工資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主要負責人可以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是不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並保存、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扣押或變相扣押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卡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責任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是不開設或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不存儲工資保證金、未實施用工實名制管理的,可責令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等處罰。

五是分包單位未按月編制工資支付表、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的,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是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未及時足額向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拒不提供或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的,可責令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人社部政務微信、貴州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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