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由不成文習慣法向新的成文法典過渡始於何人

由於不成文的法律、法規造成的司法官員司法的不確定性,在

西班牙出現了判決集錦這一類的法學著作。

歐洲由不成文習慣法向新的成文法典過渡始於何人

英國普通法中這些判決集錦作為判例,從而引導其他案件的判決。

在中世紀的西班牙,它們又被稱為範茨奈斯(fazanas)。

在這裡提供了13世紀在卡斯蒂利亞的布爾戈斯(Burgos)城市法庭所做的一個判決。

西班牙的法律歷史學家加洛・桑切斯(Galo Sanchez)對卡斯蒂利亞的法律制度是這樣描述的:“卡斯蒂利亞,是一個沒有法典的地方,它是範茨奈斯的故鄉,是一個有著自由裁判權的國家”。

這位法律歷史學家認為,一個沒有主導規則的自由判決權有時難免太隨意。就像在下面這個案例中法官迪亞戈・洛佩斯・德・法羅作出的決定那樣。

卡斯蒂利亞的判例總集第261:

“判例”:約翰・內格羅和戴娜・烏爾拉卡是一對夫妻。

一天晚上,戴娜・烏爾拉卡在街上游蕩一夜,當她走過城門旁的時候,被一些人拿著石頭擊打了頭部,導致頭部破損、出血不止。

她轉身往家中跑,以求丈夫救助。

然而,當她到達家門口之時,她的丈夫看到她的情況並沒有讓她進屋。

後戴娜・烏爾拉卡又向城中跑去期望尋求其他救助。跑了沒多久,由於失血過多,最終死亡。

這個女人沒有死在她自己的家中,而是死在了這個城市的其他地方。

有些人認為是她的丈夫殺死了她,理由是,她之所以死去是因為她的丈夫不讓她進門。

他丈夫不敢讓她進屋,是因為他害怕自己的妻子死在家中。

根據在迪亞戈・洛佩斯・德・法羅之前的法庭判決,已經將這個男人絞死,並在將其絞死後表示,只要他和他的妻子沒有做出把他們全部財產遺贈給教會的意思表示,那麼,他和他妻子的全部財產就要歸為他們的親屬們所有,但是要向國王支付罰金。

而迪亞戈·洛佩斯・德·法羅所作的判決是,他們的親戚不需要為這個襲擊或者擾亂公共安全的事件負責,因此他們不需要為此向國王支付罰金。

正應如此,他們的親戚在他們死後取得了他們的全部財產。

這一案例一方面顯示了早在這個時候就已經出現公刑法了,但另一方面,人們完全不需懷疑,就如加洛·桑切斯所說,過於自由的法律很容易造成不公正的判決。

就如這一案例,卡斯蒂利亞的習慣法使這一案件中的丈夫約翰·內格羅害怕。如果他的妻子在家裡死去,那麼他就會被判為兇手,除非他能夠證明他的妻子是另外一個人殺死的,但這顯然是十分困難的。

多少個因為襲擊傷害而作出的死刑判決都遊走於法律的邊緣。

此外,這個案例也向我們展示了,在死刑判決後,被處死之人的繼承人不必因襲擊和危害公共安全之罪向國王支付罰金。

那麼為何這一案例中的丈夫還要因為襲擊事件而被判處死刑呢?這是相互矛盾的。它暴露了習慣法的弱勢所在。

歐洲中世紀的早期,由舊有的不成文習慣法向新的成文法典的過渡,最先始於基輔羅斯的大公。

歐洲由不成文習慣法向新的成文法典過渡始於何人

大家可以好好地讀一讀來自俄國《真理報》的三個版面:

這個《真理報》簡短的報道只包含了古俄羅斯的前國家時期,即聖徒弗拉基米爾(980-1015)在信仰基督教之前的習慣法

《真理報》的擴展面引用了弗拉基米爾的兒子雅羅斯拉夫(Jaroslaw,1016-1054)和弗拉基米爾孫子的法典。

它在1120年仍舊保存完好,並且展示了其過渡性特徵,在公爵的領域內有關私刑法的處罰已經變為了罰金處罰。

雅羅斯拉夫的兒子在1070年廢除了仇殺,取而代之的是對本國經濟發展更有利的刑罰體系。

之後,因為莫斯科大公的權力受到

蒙古統治的制約,所以,在實質上缺乏法律穩定性的習慣法又再次地在法院中適用,而俄國《真理報》的內容不再可以捕捉到有關腐敗和妨礙司法公正的起訴。

中世紀時期,俄羅斯的法律是最具意義的內容來源。如《普格斯夫法庭規章》它不是一個法律書籍而是一個法典。

在這一時期的普格斯夫(Pskov)和諾夫哥羅德(Nowgorod)一樣,都是位於俄羅斯北部的城市共和國,他們彼此相離不遠。

俄國法律在15世紀的下半葉通過議會表決通過。在這部法律中,俄羅斯法制史上第一次對於私法和合同法作出了詳細調整。

這部法律在經過多次不同的修改嘗試後最終在

伊凡三世時代定稿。

1497年,即在蒙古人統治結束之後,出現了第一個適用於俄國全境的規範性法律《伊凡三世法典》(Sudebnik)。

此法共計48章,它集中地統一了法庭行業秩序和審判程序,因為在立法者看來這些都是最首要的事情

“整個歐洲都在追求著成文的、具有確定性的世俗法典”,這是斯登・加格納(Sten Gagner)在1960年其著作《立法思想史研究》中寫的一段話。

事實上,伴著12世紀前奏的這一爆炸性變革,到了14世紀終曲謝幕。

在13世紀,即由中世紀中期到中世紀末期的這個過渡時期,是法律著作和法典編撰的偉大時代。

在這時,英國

普通法則彙總了格蘭維爾(Glanville)和布杜克斯頓(Bracton)這兩部法學典籍。

這些國家“編撰法典的渴望”主要有兩個原因。

第一個原因在於,這一時期出現了思想上的大規模轉變,這就要求人們更多地迴歸理性。

第二個原因在於,教會法漸漸地朝著與世俗法學家公爵的世俗法相匹配的方向過渡。即在判決(Decretum)與法律彙編(Gratiani)之後,又出現了成文法典《萊博塞克斯特斯法令》。

與穩定和準確的教會法庭相互競爭,也許是俄國《真理報》之所以不斷拓展的根本原因。

這是因為位於拜占庭、俄羅斯的神職人員已經有了成文法教義了。

而之後出現的法律書籍和法典在中東歐(波蘭、波西米亞和匈牙利)的失敗,都表明這一時期封建君主制的衰弱與貴族勢力的強大。

這些貴族的權力被局化在其本土化管轄權裡,因此他們就沒有興趣在其較小的領地中制定全面的、成文化的法律和法規。

總而言之,歐洲中世紀中晚期的法律走了這樣一條道路,即從較小地域內的不成文習慣法到編訂法律書籍,再到編撰整個國家的通行法典,最後使其更加合理、更加穩定。

大多數在立法領域內的領先國家都位於西班牙、法國和意大利,而他們都是適用羅馬法的地方。

緊接著,就是編訂英國的《英國普通法》(Common Law)、丹麥的《日德蘭法典》和挪威的

《馬格納斯・拉加德國家法》

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像波蘭那樣倒退,它的貴族有意識地捍衛著他們的圍欄王國。

伴隨著歐洲各個國家法制發展的不同速度,歐洲步入了它的法律近代史時代。

歐洲由不成文習慣法向新的成文法典過渡始於何人

就如拉斐爾阿爾塔米拉

(Rafael Altamira)對西班牙所描述的那樣,成文法在許多國家的發展,在另外一方面也突出地顯現了不成文習慣法顯著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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