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霍市首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當庭宣判,徐某芬獲刑一年

4月29日上午9時30分,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雲間庭審系統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了霍林郭勒市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徐某芬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判了!霍市首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當庭宣判,徐某芬獲刑一年

被告人徐某芬系霍林郭勒市居民,長期在武漢女兒家居住。2020年1月22日,徐某芬與女兒一家三口從武漢回到霍林郭勒市並與其父母同住。徐某芬不履行如實報告義務和違反居家隔離規定,致使108名密切接觸者被集中隔離觀察,77名間接接觸者被居家隔離觀察,5個小區被封閉管控28天。徐某芬本人及其5名親屬相繼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1名親屬被診斷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芬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新冠疫情爆發後、武漢實施封城管控前,從武漢乘飛機、火車抵達霍林郭勒市後,不履行如實報告義務和違反居家隔離規定,引起新冠肺炎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被告人徐某芬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悔罪表現明顯,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一)項之規定,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徐某芬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來源:魅力霍林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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