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猶縣一男子見崇義某處
一堆建材無人看管
便動了歪心思
邀集好友趁夜黑風高
將其運走、變賣
兩人最終難逃法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9年4月,被告人田某賓
途徑崇義縣金坑鄉敬老院附近
看見一堆放置於路邊的鋼模
心生盜竊之意
於是,田某賓以幫其搬東西為由
分別邀集被告人鄭某以及田某雲、
陳某、駱某、田某銀(均另案處理)
先後6次駕車至崇義縣
將鋼模(被害人鍾某所有)
盜走並銷售至廢品收購站
6次偷運建材
1 2019年4月21日
被告人田某賓夥同田某雲及另一名僱請的搬運工,盜竊鋼模3塊,經價格認定價值為784.5元;
2 4月24日
被告人田某賓夥同被告人鄭某盜竊鋼模9塊,經價格認定價值為2824.2元;
3 4月27日
被告人田某賓夥同被告人鄭某及陳某盜竊鋼模18塊,經價格認定價值為5648.4元;
4 4月29日
被告人田某賓夥同駱某盜竊鋼模13塊,經價格認定價值為4079.4元;
5 5月2日
被告人田某賓夥同田某銀盜竊鋼模20塊,經價格認定價值為6276元;
6 5月5日
被告人田某賓夥同田某銀,再次來到崇義縣金坑鄉,發現警察查車,二人便放棄了盜竊想法。
綜上,半個月內
田某賓盜竊6次
盜竊數額19612.5元
被告人鄭某參與盜竊2次
盜竊數額8472.6元
事發歸案後
二人均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取得了被害人的書面諒解
法院判決
崇義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田某賓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處被告人鄭某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被告人鄭某明知田某賓盜竊而為其提供幫助,兩人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兩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利益面前
切不可越過法律的底線
否則後果很嚴重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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