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寧馬五三——是誰殺害了馬騰蛟

河南洛寧馬五三——是誰殺害了馬騰蛟

馬騰蛟,清朝末年、民國初年人,系河南省洛寧縣在禮村村民。早在1909年,他參加孫中山的同盟會(國民黨前身),就進行了許多革命活動。在後來的二次革命期間,他積極組織反袁(世凱)鬥爭,具體的鬥爭方式,就是組織洛寧縣農民的“交犁耙運動”。民國4年(1915年)袁世凱竊國,全國各地的苛捐雜稅累增,百姓已不堪其苦。洛寧縣署在田賦每兩銀子上加派銅錢百文,並強迫限期交納。在此情況下,馬騰蛟組織當時的大宋,楊坡,吳村,又加上東仇,西馮等裡(即現在的鄉)數千農民,帶著犁耙等各式農具,於1915年5月14日,5月16日,5月18日,5月19日,5月21日,5月23日,5月24日,多次到縣城請願,要求減免稅賦。受到當時縣警備隊的彈壓。警備隊隊長是塢西村的梁吉星。警備隊開槍打死一名請願民眾,還打死鎮嵩軍護兵一人。因此,激怒請願民眾。馬騰蛟即分出部分民眾,趕赴塢西梁吉星家,要求給個說法。憤怒的民眾氣憤不過,放火燒燬梁家的房屋。另具河南省上報的呈文中說,還燒死了梁的小侄兒,有幾歲大。事後,梁吉星狀告馬騰蛟,並找來證人,證明馬騰蛟本人放火。當時洛寧縣知事是賈毓鶚。河南省省府道尹陶炯照也到洛寧查辦此事。後來河南省的趙倜、田文烈將此事定性為“洛寧縣聚眾抗稅”。要“拿辦首要,解散協從”呈報袁世凱大總統。袁世凱於1915年8月12日批令:“……呈悉,仍著警飭,嚴緝在逃首犯,務獲懲辦,毋任漏網”。當局在洛寧縣洛河南的樊村,將馬騰蛟抓獲,押解到洛陽,隨即被害。

馬騰蛟之死,誰該負責呢?弄清這一問題,必須先明白當時的國內大局勢,還須結合洛寧地方的小局勢。從大局上看,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在經過多次失敗之後,終於在1912年1月1日,孫中山當選為大總統。但清政府還未徹底滅亡,袁世凱是清政府中最有權力的漢族人物。他利用權力,使用手段,總算是“說服”清政府,勸退清帝,創建共和。這方面,袁世凱算是有功,故在1912年3月15日,參議院選舉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但他不認同民主共和制,要獨攬大權,就破壞《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指使人將宋教仁刺殺。1913年11月,下令取締國民黨。1914年,宣佈解散國會並廢除《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5年12月13日,實行帝制。袁世凱的一連串動作,破壞了大革命。孫中山在1913年7月就在中國南方地區發動“二次革命”聲討袁世凱。

洛寧當時的情形是:馬騰蛟起先在洛寧縣公款局當局紳,縣民梁吉星訐告國民黨張運銑等,前任都督張鎮芳,前任民政長張鳳台削奪公權,將馬騰蛟的局紳取消了。另外,梁吉星經理萬箱渠期間,與馬騰蛟有過多次的訴訟糾紛,二人之關係不和。加之梁或有人脈,或有錢財,又登上了縣警備隊隊長的寶座。

國民黨已被下令取締,面對打壓,國民黨人當然不會束手就擒。在洛寧地方上,國民黨人就抓住地方政府無端增加稅賦,且強迫農民限期繳納的機會,發動廣大農民反抗,向政府交犁耙運動(實質類似農民罷工)來反對袁世凱的統治。事後,從各級地方官吏向上級呈文,要求嚴懲馬騰蛟,及袁世凱1915年8月12日批令的內容來看,馬騰蛟被殺害,袁世凱等統治者應負至少一半責任。梁吉星家房屋被燒,是他槍殺請願民眾造成的。可在事後,蒐羅“證據"”尋找“證人”,指認說馬騰蛟親自放的火,並說燒死了一個侄兒。由此來說在“交犁耙”的政治鬥爭之外,又增加了民事訴訟,多了放火罪和殺人罪。梁必欲致馬騰蛟於死地,方能解他心頭多年以來的私怨。如果說,放火及殺人另有其人,僅憑“交犁耙”的政治鬥爭,或許僅僅能判馬騰蛟一個無期徒刑,也就夠重了。所以,梁吉星在這一事件中,起著火上澆油的作用,也該擔四成之責任。最後,還要說馬騰蛟本人,他參加辛亥革命,加入同盟會(國民黨),後來組織發動的交犁耙運動,這本身並不是輕描淡寫的經濟鬥爭,這已經觸動了袁世凱統治者的利益。政治鬥爭是十分殘酷的、血腥的。何況還派人去燒了梁吉星的家,即便你本人沒有去,也是你派去的,這結果怎樣?自己會不知道?而他有時間逃走卻沒有遠走高飛。或到南方去尋找國民黨,或遠走他鄉,在當時的交通條件下,只要逃走,被抓是很難的。可他卻選擇躲在距離縣城幾十裡地的山村。所以說:對形勢誤判,革命警惕性不高而導致被害,自己應付一成的責任。

河南洛寧馬五三——是誰殺害了馬騰蛟

作者簡介:馬五三,男,生於1950年,洛寧縣城郊鄉在禮村人。1970年參加工作,洛寧一高中任教,中教高級教師。2010年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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