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一男子販賣親生兒子?法院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

來源:三元區人民法院

俗話說虎毒不食子

三明一男子竟將剛出生的親兒子販賣給他人

其本人也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的刑事處罰

而今

逐漸長大的孩子又該如何安置呢

怒!一男子販賣親生兒子?法院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

近日,三元法院審結全市首例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成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案件。


案件詳情

2012年底,謝某與張某一同在寧化縣城郊鄉茶湖江一涼亭內生活。2013年10月,張某生下一名男嬰小明。經DNA鑑定,謝某和張某系小明的生物學父親、母親。2013年11月23日,由於沒有撫養小明的經濟能力,謝某將小明以26000元的價格販賣給他人。同年11月29日,寧化縣公安局將謝某抓獲。

怒!一男子販賣親生兒子?法院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

2013年12月4日,寧化縣公安局和民政局將小明送至三明市兒童福利院。2014年1月4日,謝某寫下承諾書放棄對小明的撫養權。2014年2月26日,寧化縣公安局前往謝某浙江老家並找到其母親陳某。陳某表示自己年邁,已無撫養能力,放棄對小明的撫養權。

小明的母親張某系二級精神殘疾人,其直系親屬出具承諾書表示,因無經濟撫養能力,一致決定放棄對小明的撫養權。2014年7月1日,謝某因犯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審理

2020年1月3日,三明市社會福利院向三元法院申請撤銷謝某、張某作為小明的監護人資格。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監護人應當履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職責,監護人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被申請人謝某作為小明的生理學父親,對小明具有撫養義務,但其卻將小明販賣給他人,並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故應當依法撤銷謝某的監護人資格。

怒!一男子販賣親生兒子?法院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

小明的生物學母親張某因其是精神病人,沒有能力履行自身的監護人職責,且張某的直系親屬均表示放棄對小明的監護權,故法院對申請人三明市社會福利院撤銷被申請人謝某、張某監護權資格的申請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及《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發生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申請人三明市社會福利院,經三明市民政局批准,臨時代養小明多年,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由三明市社會福利院繼續撫養照顧小明,對其最為有利,因此對三明市社會福利院提出指定其為小明監護人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怒!一男子販賣親生兒子?法院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

三元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判決:

一、撤銷被申請人謝某、張某作為被監護人小明的監護人的資格;

二、指定申請人三明市社會福利院為被監護人小明的監護人。


拓展延伸

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成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的案件,在三明市尚屬首例。這起案件的宣判,為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做出了積極的創新嘗試,具有示範意義,也體現了司法的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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