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醫保局發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十類藥品不再納入《藥品目錄》,特定情形下,一批藥品直接調出《藥品目錄》。
十類藥品不納入《藥品目錄》
1、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
2、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
3、保健藥品;
4、乙類OTC藥品;
5、破壁飲片、精製飲片等對標準飲片進行再次加工的飲片;
6、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
7、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髮、減肥、美容、戒菸、戒酒等作用的藥品;
8、納入診療項目收費的診斷試劑、檢驗試劑等;
9、酒製劑、茶製劑,各類果味製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
10、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藥品。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直接調出《藥品目錄》
1、被藥品監管部門撤銷、吊銷或者註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藥品;
2、被有關部門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
3、被有關部門、機構列入負面清單的藥品;
4、綜合考慮臨床價值、不良反應、藥物經濟性等因素,經評估認為風險大於收益的藥品;
5、通過弄虛作假等違規手段進入《藥品目錄》的藥品;
6、國家規定的應當直接調出的其他情形。
涉及定點醫療機構基金支付
監管將更嚴
各級醫保部門要督促定點醫藥機構提高醫保用藥管理能力,健全組織機構,完善內部制度規範,建立健全藥品“進、銷、存”全流程記錄和管理制度,確保醫保用藥安全合理。
將《藥品目錄》和相關政策落實情況納入定點醫藥機構協議內容,強化用藥合理性和費用審核,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將醫保藥品備藥率、非醫保藥品使用率等與定點醫療機構的基金支付掛鉤。督促定點醫藥機構落實醫保用藥管理政策要求,履行藥品配備、使用、支付、管理等方面的職責。
隨著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的政策也會日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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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編輯:雪嬌
來源:國家醫療保障局、生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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