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農化網中文網報道: 2020年4月27日,農業農村部發布了第275號公告。公告對僅登記為防治水稻惡苗病或立枯病的用於種子處理或苗床噴霧的含精甲霜靈混配製劑採取了3個方面的管理措施,其中包括,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和批准僅用於水稻惡苗病或立枯病的精甲霜靈混配製劑的登記申請。
中國植物病理學會化學防治專業委員會相關專家針對公告進行了專業解讀。專家認為,第275號公告的頒佈體現了農藥管理部門對農藥混劑配方更為專業的規範、引導和管理,有利於推動我國農藥混配製劑相關產品的科學、安全、有效的研發、登記和使用。
(1)注意公告內容中反覆出現的關鍵字“僅”。公告中強調的是,不再受理、不再批准僅用於水稻惡苗病或立枯病的精甲霜靈混配製劑的登記申請。那麼正確的理解應該是“含精甲霜靈混配製劑如果只登記在水稻惡苗病或立枯病上是不被接受的”。
(2)精甲霜靈不防治水稻惡苗病和立枯病。甲霜靈、精甲霜靈等苯甲酰胺類殺菌劑僅對腐黴菌、綿黴菌、疫黴菌和霜黴菌等病原卵菌有抑菌活性,病原卵菌在舊的病原菌分類系統中即為鞭毛菌亞門的低等真菌(1983年在新的分類系統中已經將低等真菌從真菌中移至卵菌門)。而公告中提到的水稻惡苗病或立枯病分別由鐮刀菌和立枯絲核菌等病原真菌引起。簡而言之,精甲霜靈這類藥劑不防治鐮刀菌引起的水稻惡苗病以及立枯絲核菌引起的水稻苗期立枯病或全生育期的紋枯病等真菌病害。因此,該公告的出臺應該是與精甲霜靈的活性及防治譜有關,而不是與精甲霜靈的抗藥性和毒性有關。
(3)含精甲霜靈混配製劑僅登記在水稻惡苗病或立枯病上的產品配方不合理。在目前提倡減肥減藥的科學用藥背景下,將一個對真菌病害基本無效的精甲霜靈藥劑添加到防治真菌病害(水稻惡苗病和立枯病)的產品配方中是不合理的。
如果兩個有效成分混配目的是為了起到增效或者延緩抗藥性作用,那麼前提條件是這兩個有效成分對相關防治對象都具有抑菌活性。由於精甲霜靈對惡苗病菌和立枯病菌的活性很差,所以談不上是為了增效或者延緩抗藥性。因此,在混配製劑中引入精甲霜靈的主要目的還是為了擴大防治譜。在申請登記或已經登記的含有精甲霜靈混配產品的防治對象中,除了惡苗病和立枯病,就需要再補充精甲霜靈可以防治的靶標對象(如由綿黴菌引起的稻苗綿腐病,腐黴菌引起的水稻爛秧病),這樣才能體現擴大防治譜的混配目的,或者企業在產品開發之初,對於僅用於水稻惡苗病或立枯病的混配製劑產品配方中就不需要再引入精甲霜靈這一有效成分了。